來源:互聯網
效用價格是一種以產品的社會效用為基礎而制定的價格體系。
歷史背景
效用價格的概念最早由蘇聯經濟學家Л.Β.坎托羅維奇、Β.諾沃日洛夫等人在20世紀60年代提出。他們批評了當時蘇聯以產品的社會勞動耗費為基礎定價的做法,指出這種定價方法僅能消極核算耗費,無法真正反映產品的社會效用和社會需求狀況。因此,他們主張將產品的社會效用作為價格形成的基礎,強調價格應能夠客觀反映社會必要再生產的勞動耗費。
理論基礎
這些經濟學家認為,產品的效用可以通過消費者的支付意愿來衡量。產品越能滿足社會經濟和居民的需要,其價格就應該越高。對于加工工業產品,價格應以其對消費者提供的平均效用為依據;而對于采掘工業產品,則應以全社會所需且處于次要位置的產品的邊際效用為依據。此外,一些學者還建議根據不同產品的功能角色,如勞動對象、勞動手段或消費品,來區別對待并確定相應的價格。
爭議與討論
盡管效用價格理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產品價值的社會屬性,但也引發了一些爭議。有人質疑,如何量化產品的效用以及如何將其轉化為價格,這些問題都存在著一定的困難。同時,由于不同人對同一產品的效用評估可能存在差異,這也增加了效用價格的實際操作難度。
參考資料 >
商家為什么不用物品的實際效用價格,而是用邊際價格來定價?.知乎.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