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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名單是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根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經各地申報,文化和旅游部進行調整和重新認定而發布的名單。
2019年11月22日,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發布調整后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名單。
發布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根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2019年4月文化和旅游部印發《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檢查和調整工作的通知》(辦非遺發〔2019〕66號),組織開展了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檢查和調整工作。根據檢查情況,經各地申報,文化和旅游部同意對793個涉及更名、撤銷、職能調整的保護單位進行調整和重新認定、對14個檢查不合格的保護單位給予限期整改、對38個檢查不合格的保護單位取消其保護單位資格。
正式發布
2019年11月22日,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將調整后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名單予以公布(見附件),請各地落實管理責任,督促保護單位提高履責意識,做好保護工作,接受社會監督。
部分名單
參考資料 >
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公布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名單的通知.政府信息公開目錄.2024-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