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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動擔保
來源:互聯網

浮動擔保是一種源自19世紀英國法的物權擔保制度。在這種制度下,企業可以將其現有和未來的全部資產作為擔保物,為企業債權人的利益服務。浮動擔保的特點包括擔保物的不確定性、債務人無需轉移擔保物的占有權、以及在特定條件下擔保物才會固定化。

歷史沿革

浮動擔保制度起源于19世紀英格蘭的衡平法,最初被稱為“floating charge”。在英美國家,浮動擔保被認為是一種描述性的概念,而非嚴格的法律定義。1903年,英國上訴法院法官羅默在審理約克郡毛紡機協會案件時提出了浮動擔保的三個特征:基于公司當前或未來資產的擔保、資產形態隨時間變化以及除非債券持有人提出請求,公司可以正常使用擔保資產。

特征

浮動擔保的基本特征包括擔保物的不確定性、債務人無需轉移擔保物的占有權、以及在特定條件下擔保物才會固定化。在浮動擔保實施前,債務人擁有對擔保物的自由處分權,第三人在知情的情況下購買擔保物不會受到浮動擔保的限制。

學術定義

浮動擔保在學術上有多種定義,包括浮動抵押、企業擔保權、浮動抵押等。在中國,《物權法》第181條規定了浮動抵押制度,明確了浮動擔保的一些基本特征。

優越性

浮動擔保的優勢在于賦予擔保人極大的自由度,促進資金融通;發揮企業整體擔保價值;簡化設定手續,降低費用。

引進背景

中國引入浮動擔保制度的原因包括企業擴張帶來的融資需求和適應項目融資方式的發展。

實踐與發展

浮動擔保在中國的實踐早于立法,如深圳市沙角電廠B廠項目的融資。《物權法》的頒布標志著浮動擔保制度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初步確立。

法律適用

《物權法》規定了浮動抵押的主體、客體和效力等方面的內容,為浮動擔保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

改進建議

為了完善中國的浮動擔保制度,建議考慮浮動抵押的主體范圍、客體范圍的擴展以及構建財產管理人制度。

總結

浮動擔保制度是英國衡平法的一項重要創新,具有科學性和實用性,符合中國經濟發展需要。

參考資料 >

簡析我國《物權法》上的浮動抵押.華律網.2024-11-01

分析浮動抵押.財刀網.2024-11-01

浮動擔保.華律網.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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