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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示范基地
來源:互聯網

2017年5月9日,農業部按照《關于做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基地遴選工作的通知》(農科(教育)函〔2016〕第455號)要求,組織對各省推薦的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示范基地進行了審查、遴選,遴選出的首批100個基地名單。

2018年1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示全國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示范基地(第二批)100個名單。

基地名單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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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構建新型職業農民隊伍,強化教育培訓基礎條件建設,提升培育工作質量水平,推進實踐育人、產業引領,創業創新,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全國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是指開展實際操作訓練,實施現場教學,模擬承包經營、跟蹤服務、政策咨詢的實訓基地、農民田間學校、創業孵化基地和綜合類基地等。主體建設單位包括農廣校、農業科研院所、涉農院校、農技推廣機構、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社或市場主體等,是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實習實訓和創業孵化的服務平臺。

第三條根據地域特點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分類指導、突出特色、整合資源、注重實效”的原則,實行規范化管理。

第二章 功能與任務

第四條示范基地具有人才培養和產業發展引領功能。具有新型職業農民實踐實訓教學,生產經營能力發展提升和營銷管理指導服務等功能;具有廣泛聯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體驗創業創新,產業集聚融合示范帶動功能;具有產學研結合,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應用展示等功能。

第五條示范基地應做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相關工作。

1.根據培育計劃要求,制定實訓方案。

2.根據培育計劃要求,組織模擬技能培訓。

3.對承擔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實習、實訓、服務的師資進行培訓。

4.給新型職業農民提供創業指導、政策咨詢和跟蹤服務

第三章 示范基地設立

第六條 示范基地設立應具備的條件。

1.產業發展綜合高效。立足當地農業主導產業,覆蓋面廣、收入比重高、先進配套技術應用能力強;廣泛采用先進農業機械裝備和技術,實現標準化生產;農業信息化應用程度高,應用物聯網和智能化農業生產技術,應用電子商務等方式營銷農產品;農業一、二、三產業緊密結合,產業鏈長且融合發展。

2.技術支撐力量強。以農廣校、農業科研院所、涉農院校、農技推廣機構、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社為主的綜合類基地為重點,重視選擇企業主體、多方合作共享的培育基地;向“五區一園”以及農業科技園區、農業部現代農業技術培訓基地、國家科技創新與集成示范基地傾斜。

3.便于開展實訓和觀摩。重點選擇特色鮮明,具有代表性、較強影響力和輻射帶動力,突出農民創業創新引領;擁有服務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的人力、物力支持;有培訓場地,教學設施設備,可滿足標準化教學要求。

4.組織管理規范。有滿足現場教學、實習實訓所需的師資隊伍;具有完備的培訓、實習、實訓制度;有完善的教學管理人員、教師、學員、培訓效果等考核評價制度;注重職業農民培育效果,有跟蹤服務制度。

第七條 示范基地遴選程序。

1.申報單位自愿向所在省(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省(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正式文件向農業部科技教育司推薦。

3.農業部科技教育司組織進行審核,合格者予以批準設立并編號授牌。

第四章 示范基地運行

第八條示范基地要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和政策,緊密圍繞農業農村發展需求,以提升新型職業農民實習實訓、創業孵化、跟蹤服務等工作質量水平為目標,在省(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開展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實習實訓相關工作。示范基地應制作并懸掛標準牌匾和展示牌。

第九條示范基地開展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的主要形式包括:承接新型職業農民培訓、實習、實訓等任務;提供創業實踐、模擬承包經營、跟蹤服務、政策咨詢等服務。

第十條示范基地建設經費以自籌為主。有能力的省(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積極扶持示范基地建設,鼓勵主體建設單位與聯合共建單位多渠道籌集經費,共同建設、共同發展。

第五章 管理監督

第十一條 農業部科技教育司、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培育對象滿意度為核心指標,建立示范基地的監測、考評、退出機制。

第十二條對示范基地實行動態管理制度。將示范基地基本信息及時錄入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管理信息系統,對示范基地工作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示范基地資格,并及時在信息庫中調整。

第十三條 對于在申請、培育過程中弄虛作假、套取培訓資金以及利用示范基地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或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等問題,取消示范基地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示范基地機構名稱、聯系方式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須及時報省(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部科技教育司備案,并在信息庫中修改變更有關內容。

第十五條示范基地所在省(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示范基地管理措施。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農業部科技教育司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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