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隸屬于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其撤銷時間是1954年9月。
部門介紹
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是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于1949年10月1日設置的一個部門。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國務院《關于設立、調整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即告結束。國務院按照《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將原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接替相關工作,成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職責權限
按照相關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在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的指導下展開工作。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作為國家行政機構,對全國范圍內的勞動行政事務進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0年10月頒布批準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試行組織條例》規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的具體工作任務是:
領導和監督全國各級地方政府勞動部門的工作;
監督并指導有關勞動問題的法律、法令、條例的實施;
審查各級政府勞動部門的決議、命令和各種措施,如認為其內容與法律、法令、條例以及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的決議、命令有抵觸時,需請示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監督一切公營企業、合作社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公私合營企業遵守有關勞動問題的法律、法令情況;
計劃并領導逐步實行勞動保險制度;
審查各個產業部門規定的工資制度和等級標準,并監督其具體實施情況;
檢查各類企業、工廠、礦場的安全衛生設備運行狀況;
監督公營企業依法正確使用青年工人和女工的勞動,以保護青年工人和女工的特殊利益;
對全國的勞動力進行統計,有組織地再全國各個生產部門中適當分配勞動力;
領導勞動介紹所的相關工作,辦理安置失業工人工作;
領導培養各類技術干部,制訂職工教育實施辦法,編輯審查職工教育教材內容;
研究合理組織勞動力,提高勞動生產效率;
協同工會共同制定公私企業集體合同綱要、勞動合同內容與形式,規定其簽訂手續,并審查具有全國意義的企業機關所制訂的集體合同;
調解與仲裁具有全國意義的企業中的有關勞動爭議。
處室設置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設立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11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正式成立。
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機關設置為辦公廳和1室7司:
??辦公廳
??勞動政策研究室
??勞動保護司
??勞動力調配司
??勞動爭議處理司
??職工教育司
??技工培調司
??工資司
??人事教育司
另外,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自成立后,還先后設置過其他職能部門。
如設立的勞動保險局,1954年5月撤銷,其工作移交給中華全國總工會統一管理;
1953年6月設立失業工人處理司,1954年5月撤銷,其未完成的有關失業救濟工作,轉交勞動力調配司負責。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