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普,女,漢族,1954年出生,1971年加入中國共產黨,1970年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曾任遼寧省政協常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
2015年10月27日,因貪污受賄,獲刑15年。
人物履歷
2008年06月任遼寧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中部城市群經濟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正廳級)
2009年02月任遼寧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遼寧省沈陽經濟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2011年12月任遼寧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副主任;
2014年01月任遼寧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副主任,遼寧省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
2014年03月——2014年12月任遼寧省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
任免信息
2014年12月30日,鑒于張小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根據中共遼寧省委意見,依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及有關規定,政協遼寧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免去張小普政協遼寧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職務、撤銷其政協遼寧省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資格。?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14年09月,中共遼寧省第十一屆紀委委員、省政協常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張小普(遼寧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原書記、副主任)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雙開處分
2015年02月09日,經遼寧省委批準:遼寧省紀委對中共遼寧省第十一屆紀委委員、省政協原常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張小普(遼寧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原書記、副主任)涉嫌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張小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個人或伙同他人貪污公款;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收受禮金;為親屬經營謀取利益。
張小普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并涉嫌違法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審議并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張小普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判決
本溪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遼寧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省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原副主任張小普涉嫌貪污、受賄案件,已在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張小普犯貪污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40萬元。
參考資料 >
遼寧省紀委委員、省發改委原副主任張小普接受調查.廣西紀檢監察網.2022-08-16
遼寧省鐵嶺市原市長林強等5人被開除黨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2-08-16
遼寧省發改委原黨組書記張小普因貪污受賄被判刑15年.中國政府網.2022-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