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權(H?O right)指的是水資源的所有權以及從所有權中分設出的用益權。水權的主要內容包括水的所有權、取水權及與水利相關的其他權益等。水的基本屬性決定了水權的特征,主要表現為水權設立的有限性、水權客體的不確定性和不穩定性、水權原理的公共性。
定義
水權是指水資源的所有權以及從所有權中分設出的用益權。水資源的所有權是對水資源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力,所有權具有全面性、整體性和恒久性的特點。我國《水法》明確規定,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該農村集體經濟使用。為適應不同的使用目的,可以在使用權的基礎上,著眼于水資源的使用價值,將其各項權能分開,創設使用權、用水權、開發權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水資源的使用權。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并保護其合法性。
水權制度
水權制度是通過明晰水權,建立對水資源所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形成一種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水資源權屬管理制度。水權制度體系由水資源所有制度、水資源使用制度和水權轉讓制度組成。水資源所有制度主要實現國家對水資源的所有權。地方水權制度建設,主要是使用制度和轉讓制度建設。一般情況下,水權獲取必須由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取水許可證并向國家繳納水資源費。
性質
水權的性質存在爭議。日本的美濃部博士及其他某些公法學者,基于日本河川法第3條的規定、水權的設定須經行政廳的特許、水權的客體為公用物、水權的移轉須經行政廳的許可、根據公益上的理由、可變更或消滅水權等理由,主張水權為公權。與此對立,鳩山、末弘等私法學者與某些判例則堅持私權說,其理由如下:
1,河川法第3條所謂“私權”,可解釋為包括水權。
2,水權與一般的私權在抽象的內容上沒有差異,只有為自己的利益而利用公用水的具體內容的區別。
3,河川法第21條規定水權的移轉以行政廳許可為條件,這是把水權作為私權的表現,因為公權移轉不需要確認。折中說認為水權為公權與私權混合的權利。
金澤良雄教授認為,從水權產生的領域看,將水權定性為私權沒有問題,但水權的取得須得到行政的許可雖然未從根本上抹殺水權的私權性,但給它烙印上了公權性,故水權為私權與公權混合的權利。
東京高等裁判所亦曾就公水使用權而論,認為公權說系就權利的形式著眼,私權說則是就權利的內容而言,二者均不免失之一偏,即使就公水使用權之本質采私權說,為私權之水權利同時亦受公共性之規范,亦即具有公權私權的重疊性。
中國采折中說的學者認為,一方面,水對權利人來說是一種財產,水權由此呈現出私權性;同時,水資源又是一種公用物,因為水資源上附著了一些不具有競爭性和獨占性的生態環境功能和社會公共利益,后者的價值大于前者即財產價值。
綜上所述,認為水權是公權的學者主要理由有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政府在代表國家行使水資源的所有權,而國家所有權的行使更多地表現為政府對于水資源的管理行為,水資源利用權的產生、變更、終止均與政府行為有關。另一方面,在中國,行使水權的基礎是嚴格執行水資源利用規劃,因為水法的制定必須遵循生態系統的物質循環規律。每條江河的流域都是一個生態系統,它所包含的各種生物群體,只有通過相對穩定的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才能為人類提供適宜的環境條件和穩定的物質資源。
生態平衡主要依靠生態系統內部的自動調節功能,如果人為因素的影響超過生態系統的自我調節限度,則會造成整個生態系統的崩潰,從而影響到人類的生存和發展。若在水法中遵循這一物質循環規律,則必須將整個水資源作為公共財產來認識,并以此為前提制定綜合性的水法。
水權具有公權的性質,但它本質上應當屬于私權。要認識水權的私權性,應當清楚以下幾個問題。(一)公權與私權劃分的標準是什么。關于公權與私權的劃分,現代法學一般認為,凡涉及到公共權利、公共關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從關系、管理關系、強制關系的法,即為公法。而凡屬個人利益、個人權利、自由選擇、平權關系的法即為私法。由此公法上的權力應為公權,私法上的權利應為私權。對公法法規而言,并非任何一般人都能成為該行為的權利或義務主體,而必須并且僅能有統治權主體或行政官署擔當起權利或義務的主體,而該主體依該公法法規所為的行為為公法行為。反之,對于私法規范而言,一般人亦可成為該行為的權利或義務的主體,并不以統治權主體或行政官署為限,而依該私法法規所為的行為是私法行為。按照這一學說分析,水法規定“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可見水權的主體是單位和個人,是一般主體,非代表公權色彩的國家或政府。所以水權是一般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水權應當屬于私權。從水權的內容上看水權也應當屬于私權。任何權利的內容都是權利和義務關系,水權的內容是水權人開發利用水資源并獲得受益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比如汲水權、引水權、蓄水權、排水權、航運權等都是為了滿足民事主體生產生活的需要,所以從權利的內容上說它也是一種民事權利。(二)從水權設定和轉讓需行政許可看。首先,水權的取得需政府許可,這是政府代表國家行使水資源所有權的權能讓度水資源的使用權給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就如同國家或集體作為土地的所有權人出讓土地的使用權需經土地管理部門許可一樣,所以這一許可行為應當認定為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物使用權的出讓許可行為。其次,從水權轉讓需經政府許可的性質來看,這是所有權人行使的監督行為,如同在房屋租賃關系中,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轉租,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中,承包人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也需發包人同意一樣,國家無論是在水權人取得水權時的許可還是轉讓許可都是代表所有權人身份出現而非公權主體出現。(三)從行使水權要嚴格執行水資源利用規劃看,這涉及到水權和水資源的關系。各類資源上都存在兩項權利即資源的所有權和資源使用受益的權利。由于各類資源如水資源、森林資源、礦業資源的稀缺性、公共性的特點,國家為了社會生態平衡、人類生存發展的需要而將這些資源的所有權收歸國家所有,國家基于宏觀調控的目的對這些資源進行管理、發放許可證或進行限制,這些行為的主體是國家,由政府代表國家以公益為目的行使這些權力時,這些行為才具有公法性質。而資源的使用權則是對各類資源使用受益的權利,是非所有權人為自己的利益而需要使用水資源時,為清楚地劃分他與所有權人之間的利益,也為了對抗其他人,才設置的制度,它只是從資源所有權中派生的系分離了該所有權中的使用、受益諸權能而形成的權利,是私權。因此不能否認水資源上特別是水資源的所有權上存在以公共權利、公共利益的公權行為,但是作為水資源使用受益的權利從根本上來說應當是私權。
特征
水權的特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 非排他性:法律規定水資源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但實際上水權具有非排他性,這是水權的特征之一。2. 分離性:水資源的所有權、經營權和使用權存在嚴重的分離,這是由我國特有的水資源管理體制所決定的。3. 外部性:水權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它既有積極的外部經濟性(效益),也有消極的損失。4. 交易的不平衡性:水權交易是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使用權或經營權的交易,交易的雙方是兩個不同的利益代表者,其地位是不一樣的,一方通常是代表國家或集體組織行使水資源的管理權,它出讓產權;另一方則是為了獲利的水資源經營者或使用者,產權出讓者可以憑借政府的良好形象或者權威對出讓的產權施加影響,而且他們具有壟斷性,而購買者則不具備這樣的優勢,他們只能被動地接受這種影響。特別是在一些情況下,水權可以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盡管這只是一種特例。
界定原則
合理地界定水權,是水資源高效利用的基礎,也是完善水市場的前提。由于水資源的特性和水資源作為商品的特性,決定了水權的界定不同于一般的資產,他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1. 可持續利用原則:水資源是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資源,是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和基本條件,它的過度開發和水環境的破壞,必然削弱水資源支持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能力,并且威脅后代人的生存和發展,所以,必須站在全社會和中華民族持續繁衍的戰略高度來認識水資源,在水權界定中,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必須加以貫徹和實施。2. 效率至上原則:中國是世界上13個貧水國之一,同時也是水資源浪費大國。當前中國灌溉用水的利用率只有0.3~0.4,與發達國家的0.7~0.9相比,相差0.4~0.5;農作物水分生產率平均0.87千克/立方米,與以色列2.32千克/立方米相比,相差1.45千克/立方米。從用水效率上來看,中國1995年的用水效率只有美國1990年的1/8,日本1989年的1/25。為了滿足21世紀16億人口物質生活的需要,我們只能深挖現有水資源潛力,提高單位水資源的生產效率,這是水權界定必須關注的問題。水權界定所提到的效率,應該站在全社會、流域和水資源利用、生命周期等綜合角度來考察,生命是第一的,用于生活的基本水量其效率是非常大的,所以水資源的利用必須首先滿足生活,在此基礎上,水權的界定應有利于全社會的節約用水,有利于將水資源向高效益產業傾斜。3. 公平交易的原則:公平、效率、持續協調統一是我們在水權界定過程中追求的理想目標,但在現實中經常存在沖突,如堅持將水資源向高效率產業傾斜的效率原則,會產生一系列問題,以農業水資源向城市生活和工業傾斜為例加以說明。近年來,農業水資源向城市生活和工業轉移數量不斷加大,水資源利用整體效益得到提高,但在一定程度上對農業的水權構成了侵犯,農民不得不加大節水投資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生產成本,必須采取必要的措施補償這種成本,這樣才是公平的。同樣,在流域范圍內(或跨流域)不同省份水資源分配和流動,也涉及到利益的再分配,所以在水權界定時,應該考慮公平交易的原則,只有這樣,水權的交易才可能變為現實。
體系
水權體系主要包括水環境權、水資源的所有權、水資源的用益權或使用權以及其他水權,如社會公益性水資源使用權、水產品所有權、水資源產權等。水權應為準物權,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包括水權客體的特殊性、占有權能方面的特殊性、排他性、一物一權主義表現的弱化以及追及效力等方面的特點。
準物權
水權應為準物權,具有準物權性。水權的準物權性在于其客體的特殊性、占有權能方面的特殊性、排他性、一物一權主義表現的弱化以及追及效力等方面的特殊性。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生態環境部.2024-08-21
論水權的性質及與物權法典的編纂.找法網.2024-08-21
黃錫生 論水權的概念和體系.湖北水事研究中心.202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