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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拉特法
來源:互聯網

羅拉特法是由英國殖民當局于1919年頒行的鎮壓印度民族解放運動的法令。由在印度供職的英國法官S.A.羅拉特為首的委員會起草,故名。該法包括《印度刑法修正案(1919年第1號)》和《刑法非常權力法(1919年第2號)》,統稱平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議會通過

該法包括《印度刑法修正案(1919年第1號)》和《刑法非常權力法(1919年第2號)》,統稱“平時戒嚴法”。

蒙塔古-切姆斯福德改革方案公布后,印度總督于1917年12月10日任命羅拉特委員會研究處理所謂印度社會治安問題,目的在于使英印殖民當局在戰時法令失效后,繼續保有特殊的鎮壓權力。同月召開的國大黨加爾各答會議決議,對此表示堅決反對。

經過近一年的醞釀,羅拉特委員會起草了上述兩項法案,試圖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后,繼續變相實施《印度戰時國防條例》。法案建議授予印度總督和印度各省殖民當局以下述“非常權力”:在沒有逮捕狀的情況下,可不經起訴而對認為具有顛覆政府之嫌疑的任何印度人進行“預防性”逮捕和搜查;不經審訊即可無限期拘押任何被捕的印度人;被捕或被拘押的印度人不得聘請律師、證人和辯護人;在審理涉嫌顛覆政府案時,取消陪審團制度,由當局3名法官合議作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被判決的印度人不得上訴;當局可以限制群眾集會規模,有權命令有礙社會治安的“危險人物”到當局指定的地點居住;增置城市安全設施;警方有權解散群眾集會和示威游行。

根據羅拉特委員會的建議,上述法案于1919年1月19日公布,2月16日提交議會討論,遭到全體民選議員和政府指定的非官方議員的抵制。M.K.莫罕達斯·卡拉姆昌德·甘地于2月9日致函總督,以示抗議。同時在孟買印度其他城市建立“薩蒂亞格拉哈同盟”反對羅拉特法案,罷工、罷市和抗議浪潮遍及全印各地。1919年3月21日,上述法案在印度人民的抗議聲中于中央立法議會依靠官方多數獲通過,立法生效并載入《印度法令全書》。該法剝奪了印度人民最基本的憲法權利,被稱為“黑色羅拉特法”,激起了印度人民新的反英斗爭風暴。

后果

由于此法案使印度人民完全失去政治自由,全國嘩然,群起反對。

旁遮普省的反帝斗爭尤為激烈。英國殖民當局一方面不準M.K.莫罕達斯·卡拉姆昌德·甘地到旁遮普宣傳堅持真理運動,另一方面采用恐怖手段實行鎮壓。

4月10日凌晨,在阿姆利則市逮捕兩名民族主義活動家。隨后約有3萬市民集會市政府門前,要求釋放被捕者,遭到警察和騎兵的鎮壓。集會者奮起反抗,于傍晚占領火車站、電報局和電話局。當晚,英印軍隊的R.E.H.戴爾將軍率領軍隊開進阿姆利則市,實行宵禁。

4月13日,約5萬人在阿姆利則市賈利安瓦拉·巴格廣場舉行集會,抗議殖民當局專橫暴虐。當天下午戴爾指揮裝甲車堵住廣場狹窄的出口,并下令向密集人群開槍射擊。

英國官方公布的數字,當場死379人,傷1200人。這次事件史稱“阿姆利則慘案”。

參考資料 >

1919年 印度發生反英的總罷業的絕食斗爭.中文天下.2024-09-24

十月革命對印度民族運動影響評析.十月革命對印度民族運動影響評析.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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