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魯廳字〔2009〕50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濟南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濟發〔2009〕17號),設立濟南市環境保護局,曾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審查有關事務性工作交給事業單位。
(三)承接省環保廳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四)加強環境政策、規劃、重大問題和運行機制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污染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環境安全應急管理、核與輻射安全管理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規章;起草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環境保護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工作;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全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環境安全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各縣(市)區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三)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分解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按規定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督查、督辦、核查各縣(市)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市級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管理權限,審批、核準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負責全市排污費的征收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細則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監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的環境保護工作和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負責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地方核安全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制定并組織實施我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負責對清潔生產實施監督。
(十一)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系;管理全市環保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市政府、國家環境保護部、省環境保護廳委托,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按照中央和省有關規定,協管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負責人。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11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督查、后勤管理服務、政府信息公開和市政府市民服務熱線辦公室轉辦事項的辦理等工作;組織綜合性調研及重大專題調研;組織推進環境信息化建設;負責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政策和環境法制的調查研究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全市環境保護普法工作;負責相關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信訪工作。
(三)組織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承辦協管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負責人的有關事項;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四)規劃財務處
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市級資金安排意見;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排污費的征收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我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五)科技標準處(掛國際合作處牌子)
負責環境保護科技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各類環境標準、技術規范和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負責環境保護設施運營單位資質的審核;負責對清潔生產實施監督,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發展;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管理全市環保系統對外經濟合作。
(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總量控制計劃建議;組織考核各縣(市)區總量控制目標的落實情況;負責環保“以獎代補”考核工作;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環境影響評價處
負責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負責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工作。
(八)污染防治處(掛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處牌子)
擬訂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污染防治規劃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制度。
擬訂全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九)水環境管理處
擬訂并監督實施全市重點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廢水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監督管理等環境管理制度。
(十)自然生態保護處
擬訂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監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的環境保護工作和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負責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十一)環境安全應急管理處
承擔環境安全應急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全市環境安全應急預案并組織應急演練;負責環境應急信息通報,組織開展應急預警工作;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市)區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負責應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和運行的監督。
其他事項
(一)建立綜合執法協調配合機制。與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公安局建立信息網絡化聯系和協作會議制度,完善協調配合機制和辦事流程,及時協調解決綜合執法中的重大問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公安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屬市環境保護局職責的,應當及時告知或移送市環境保護局處理;市環境保護局在管理工作中,發現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市公安局職責的,應當及時告知或移送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市公安局查處。
(二)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三)礦井關閉監管和廢棄礦井治理職責分工按市編辦濟編辦發〔2008〕19號文件執行。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