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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印制電路行業協會
來源:互聯網

中國印制電路行業協會CPCA,成立于1990年6月,由印制電路PCB、覆銅箔板CCL等原輔材料、專用設備以及部分電子裝連SMT和電子制造服務EMS的企業以及相關的科研院校組成。

協會簡介

CPCA是世界電子電路理事會WECC的成員之一。WECC其它成員還包括美國IPC、日本JPCA、歐洲EIPC、韓國KPCA、印度IPCA、中國香港HKPCA,中國臺北TPCA。

CPCA發動廣大企業參與制訂CPCA標準和WECC標準,并與IPC和JPCA制訂聯合標準;參與海關用語和單耗的制訂;編輯出版印制電路信息報刊和專業書籍;主辦每年3月份CPCA 展覽會;每年春季、秋季國際PCB信息/技術論壇;開展職工技能培訓和各類講座;進行行業調查及每年公布“中國電子電路百強企業排行榜”等。

主持活動

2006年10月11日 2006年PCB高峰論壇

2007年9月21日 2007國際電子電路研討會

2008年10月17日 2008國際電子電路研討會

2009年10月14日 2009國際電子電路研討會

2010年3月16-18日 2010春季國際PCB技術/信息論壇(CPCA)與美國IPC2010中國電子制造年會前沿技術專題研討會

2010年9月13日~16日 第十一屆中國覆銅板技術·市場研討會

2010年10月12日 2010中國印制電路產業發展研討會(高峰論壇

工作條例

中國印制電路行業協會組織工作條例

由于今年國家民政部嚴格規定,國家一級協會的章程必須按照民政部頒發的標準格式,必須統一劃一。故原來章程中的不能列入新章程的內容,均劃入協會組織工作條例。

一、理事會

1、理事會成員自第六屆開始每屆任期為五年。

2、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均只能連任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3、每屆理事會新的成員應當保持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4、根據行業迅速發展的需要,每次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均可酌情增補理事、常務理事或副理事長。

5、設名譽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

二、理事、常務理事

目標:不斷提高戰斗力、創新力。

原則:保持相對穩定,逐步吸納新人。

1. 任職標準:

1) 企業在行業中有一定影響(例如企業的知名度、檔次、水平、特色等);

2) 企業有一定的代表性(企業類型:PCB、CCL、設備、科研、大專院校等;企業性質:國有、民營、合資或獨資;企業規模:大、中、小;地區分布);

3) 企業領導有時間參加協會會議和活動;

4) 企業領導關心、熱心支持協會工作;

5) 能維護協會團結、和諧的形象,從團結的愿望出發,通過批評與自我批評,提高協會凝聚力。

2. 組成原則:

1)理事會成員在會員數應是會員數的1/3以內;

2)常務理事會成員為應為理事會成員的1/3以內;

3)副理事長成員應為常務理事的1/3以內。

3. 照顧全面:兼顧規模、兼顧地區、兼顧行業、兼顧企業性質。

4. 理事會成員應向協會交納專項費用。

5. 理事會成員兩次不參加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或一年不交納特別會費和專項費用,或不參加CPCA舉辦的活動者視為自動辭職。

三、分會

1、CPCA下屬國家二級分會各設會長、副會長、秘書

(1)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一屆。

(2)會長相當于CPCA副理事長,副會長相當于CPCA常務理事,可參加相應的會議及活動。

2、分會經費

(1)分會不重復交納會費,不設秘書處和賬戶。

(2)分會活動一般由正、副會長籌集活動經費。

五、顧問

1、在廣泛聽取會員意見后,由CPCA總部聘請顧問,經常務理事會通過;

2、顧問應是行業內德高望重的專家、企業家和政府主管協會工作的在任官員。

六、會費

1、會費

(1)會費年度由本年度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計算。

(2)按會費年度交納會費。

2、會員單位會費交納標準:

(1)上年銷售收入在500萬元以下的企事業單位,繳納會費1000元/年;

(2)上年銷售收入在500-1000萬元之間的企事業單位,繳納會費2000元/年;

(3)上年銷售收入在1000-2000萬元之間的企事業單位,繳納會費3000元/年;

(4)上年銷售收入在2000-5000萬元之間的企事業單位,繳納會費4000元/年;

(5)上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的企事業單位,繳納會費5000元/年;

(6)會費交納標準不封頂,熱心協會工作、積極支持協會活動可自愿多交納會費。

3、理事以上單位應另交納專項費用

(1)理事單位專項費用2000元/年;

(2)常務理事單位專項費用5000元/年;

(3)副理事長單位專項費用10000元/年;

(4)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單位專項費用20000元/年;

(5)交納專項費用的代表參加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不再另外收取會務費。

本條例經2010 年3月15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協會章程

中國印制電路行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印制電路行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printed circuit Association,縮寫:CPC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與印制電路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愿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通過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單位和本行業的合法權益,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推進印制電路行業的改革與發展,加速印制電路行業的現代化建設。

本團體的工作主要是通過民主協商、協調,為本行業的共同利益,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作用。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上海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在政府部門和企(事)業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發展狀況及訴求,協助政府部門對印制電路行業進行行業管理。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議,參與制修訂行業發展規劃的前期調研和中期評估及行業標準制訂。

(三)加強行業自律。圍繞規范市場秩序,大力推進行業誠信建設,規范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四) 履行好服務企業的宗旨。根據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信息;依照有關規定出版報刊、設立網站,開展相關咨詢服務和培訓工作。

(五)幫助企業開拓市場。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聯系相關國際組織,受政府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會、交流會;主動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端,積極組織會員企業做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等相關工作,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經營秩序。

(六) 經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組織新產品鑒定、科研成果評審、行業標準制訂和質量監督等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并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通過重大提案并形成決議;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處理其他重要對外對內關系。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 年3月15日第六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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