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興斌,男,漢族,1965年12月出生,寧夏惠農區人,中共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1990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吳忠市委常委。
2016年12月18日消息,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吳忠市委原常委張興斌受賄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張興斌受賄985萬余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人物履歷
1980年07月——1983年07月石嘴山市師范學院學習
1983年07月——1987年07月惠農縣燕子墩中學、廟臺中學教師
1987年07月——1988年12月石嘴山市第六中學教師
1988年12月——1993年07月大武口區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
1993年07月——1996年12月石嘴山市委組織部干部
1996年12月——2000年08月石嘴山市委組織部辦公室主任
2000年08月——2000年12月石嘴山市委組織部組織科科長
2000年12月——2004年02月石嘴山市市委組織部副處級組織員、組織科科長
2004年02月——2005年02月平羅縣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05年02月——2005年06月石嘴山市委副秘書長(正處級)
2005年06月——2006年04月石嘴山市委秘書長
2006年04月——2008年08月石嘴山市委秘書長、辦公室主任
2008年08月——2009年01月中寧縣代理縣長
2009年01月——2009年03月中寧縣縣長
2009年03月——2011年07月中寧縣縣委書記
2011年07月——2015年04月吳忠市委常委、同心縣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5月4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消息:吳忠市委常委張興斌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5年7月26日,張興斌涉嫌受賄犯罪,依法決定對其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雙開
2015年8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張興斌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張興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企業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接受禮金,已構成嚴重違紀,并涉嫌違法犯罪。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并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批準,決定給予張興斌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依法罷免張興斌人大代表職務;收繳其違紀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涉嫌違法所得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6年2月18日,高檢網消息,張興斌涉嫌受賄一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固原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并移送審查起訴。固原市人民檢察院向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興斌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張興斌,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固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興斌在擔任中寧縣縣長、縣委書記、吳忠市委常委、同心縣縣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收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審理
2016年5月26日,固原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吳忠市原市委常委張興斌涉嫌受賄一案。
2016年12月1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吳忠市委原常委張興斌受賄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張興斌受賄985萬余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興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擔任中寧縣縣長、縣委書記和吳忠市委常委、同心縣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人民幣669萬元,歐元1萬元,美元1萬元,并向他人索賄人民幣300萬元,折合人民幣共計985萬余元。
法庭認為,張興斌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對于索賄應從重處罰。判處張興斌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807萬元涉案贓款予以沒收,繼續追繳剩余涉案贓款。
參考資料 >
張興斌同志工作簡歷.www.nxtx.gov.cn.2019-07-19
寧夏回族自治區檢察院依法對張興斌立案偵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07-09
吳忠市原市委常委張興斌涉嫌受賄被公訴 曾任同心縣委書記.中國經濟.2016-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