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柏臺(1899年9月14日-1935年3月),又名越廬、月廬,男,漢族,新昌縣人。他是無產階級革命家、中國共產黨早期優秀黨員、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重要領導人、人民政權第一位司法部長、檢察長。梁柏臺被譽為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的開拓者與奠基人,依法執政、依法治國的先驅。
1922年底,梁柏臺加入中國共產黨。早年,他先后就讀于杭州浙江省立第一師范學校,1920年9月進上海外國語學社學習。1921年,梁柏臺赴蘇俄學習。1924年,他完成大學學習任務后,被分配到符拉迪沃斯托克工作,擔任沿海省職工蘇維埃華工指導員等職,并在黨校兼課。
1931年回國后,梁柏臺參與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文件的起草工作,任憲法起草委員會委員。他負責起草《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憲法草案》、《婚姻條例》和《政府組織法》等法令。
1935年3月,梁柏臺在突圍中負傷被捕。不久后,他被敵“鏟共團”在江西大余處死,時年36歲。
人物生平
早年經歷
1899年9月,梁柏臺生于新昌縣,曾先后入當地雙溪學堂、龍山學堂和知新學校讀書。
1918年考入浙江省立第一師范學校預科,在校期間,以極大的熱情投入“五四”愛國運動,參與組織浙一師學生“全國書報販賣團”,推銷各地新書刊,積極傳播新思想。廣泛閱讀新書報刊,樹立了“鼓吹新思想,以改造社會、革新人生觀為唯一的目的”的信念。
1920年冬加入社會主義青年團,成為中國最早的青年團員之一。
1921年,梁柏臺和劉少奇、任弼時、肖勁光等人先后赴蘇聯。
1922年進入莫斯科東方大學,同年底轉為中國共產黨黨員。
蘇聯工作
1924年,被分配到符拉迪沃斯托克工作,先后擔任沿海省職工蘇維埃華工指導員、遠東五省職工蘇維埃委員及主席團成員、中共崴埠支部書記等職,并兼黨校課程。
1927年底,調任伯力遠東華工指導員,負責遠東的華工工作和中國共產黨的工作。后被派往伯力省法院當審判員,從事革命法律研究和司法工作。同時任遠東教務部編譯局編譯,翻譯了《聯共黨綱和黨章》《列寧主義入門》等書冊。梁柏臺在俄羅斯遠東地區的辛勤工作,打下了“遠東的工作基礎”。
回國革命
1931年春,專程去莫斯科,向共產國際東方部請求回國,參加國內革命斗爭。5月,梁柏臺秘密回國參加國內革命斗爭,7月,到達閩西蘇區,暫留閩西蘇區工作。9月隨劉伯堅到達中央革命根據地。同年11月7日,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瑞金市召開,梁柏臺出席大會,當選大會主席團憲法起草委員會成員。大會通過了梁柏臺參與起草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大會前后,梁柏臺還參與起草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和《蘇維埃政府組織法》等法令。
以毛澤東為主席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成立后,梁柏臺一直從事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的司法工作。他和何叔衡等一起,開展了創立蘇維埃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的工作,先后歷任臨時政府司法人民委員部副部長、內務部副部長和代理部長、臨時最高法院法庭委員、臨時檢察長、司法人民委員等職。
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成立的短短兩年多時間里,梁柏臺組織制定了《革命法庭條例》《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綱》《看守所章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司法程序》等10多個法律法規,建立起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
此外,梁柏臺還先后擔任過《紅色中華》代理主筆、蘇維埃大學委員會委員、中央審計委員等職。1933年6月,被指定為第二次全蘇代表大會準備委員會成員和重要文件起草委員會委員,負責起草有關大會的重要文件,親筆修改了《憲法大綱》、《婚姻法》和《組織法》等重要法規。7月,根據人民委員會的決定,修改定稿了《選舉法》,在9月召開的中央革命根據地南部18個縣的縣區兩級蘇維埃政府內務部長出席的選舉大會上,作了《選舉法》和《全蘇大會的準備》報告。并在《紅色中華》報上發表《市蘇鄉蘇向選民的工作報告》《關于選舉法上幾個疑問的解釋》等文章,詳細而具體地指導了選舉工作。
1934年1月,出席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第二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被推選為大會主席團成員、大會秘書長和法令委員會主任。經大會選舉為第二屆中央政府執行委員會委員,并在執委會第一次會議上作了《關于組織的重要原則》的報告,選任為司法人民委員。此外,還曾任《紅色中華》代理主筆、蘇維埃大學委員會委員、中央審計委員會委員等職,并擔任瑞金烈士紀念塔、中央臨時政府大禮堂等工程的總指導。
1934年10月,中國工農紅軍第一方面軍主力被迫長征。梁柏臺留在中央革命根據地堅持斗爭,任中共中央分局委員、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辦事處副主任(陳毅為主任)他領導軍民堅壁清野、安置傷員、解決部隊給養,妥善處理了大批文件資料。在敵人日益嚴重的圍困中,被迫分路突圍。
主要成就
梁柏臺是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和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的中央執委,一直在蘇維埃政府中從事司法工作,他和何叔衡、董必武、項英、張鼎丞、高自立等人開展了創立蘇維埃政法機關和司法制度的工作。梁柏臺還是無產階級專政條件下勞改勞教工作的創始人。
1932年2月19日,在中央政府第七次常會上,梁柏臺提議創辦勞動感化院,常會決定由他起草勞動感化院章程,提交下次常會討論通過。很快,梁柏臺起草的《勞動感化院暫行章程》經常會討論批準,于1932年8月10日由司法人民委員部頒布,1932年8月15日開始實施。
建立司法體系
1931年,梁柏臺以憲法撰稿人和其他法令起草人的身份,參加了由任弼時、王稼祥、毛澤東、周以粟、鄧發、張鼎丞、曾山、袁德生、劉建中等人組成的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第一個憲法起草委員會。另外,他還起草了蘇維埃政府各人民委員部的工作條例。在同年召開的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上,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梁柏臺參與起草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大綱》《蘇維埃政府組織法》等法令,也在蘇維埃“一大”后頒布實施。在蘇維埃政府成立后的兩年多里,梁柏臺組織制定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司法程序》《革命法庭的工作大綱》《革命法庭條例》《勞動感化院暫行章程》等十多部法律法規。并陸續頒布實施,初步建立起無產階級的司法體系。
梁柏臺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法制建設的重要領導者、組織者和參與者,參與了蘇維埃立法和創立蘇維埃司法機關、司法制度的工作,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法制建設作出了開拓性貢獻。梁柏臺的法制思想和司法實踐為以后中國共產黨的政權建設和法制建設提供了重要的歷史經驗。中國法制體系中獨具特色的很多制度設計和司法原則,都能夠從其法制思想和司法實踐中尋找到源頭,值得總結和發展。
個人生活
健康狀況
1935年3月,梁柏臺等率中央政府辦事處部分人員在突圍中不幸負傷被捕,后被敵“鏟共團”殺害,時年36歲。
情感生活
結發妻、大姐
梁柏臺的結發妻子陳蓮珠,結婚僅7天,誓不改嫁,獨守53年;他的大姐梁小芬,“弟不回家,姐不出嫁”,承諾一句話,信守57年,沒有嫁人。
蘇聯結婚、一對兒女
周月林得知張佐臣犧牲的消息時,已在蘇聯,并化名王月梅。在蘇聯,周月林認識了梁柏臺。兩人相愛后結為夫妻。
在蘇聯學習、工作的幾年中,周月林生了兩個孩子。
后世紀念
同名大橋
梁柏臺大橋是查林村通向外界的惟一通道。梁柏臺離家時向鄉親許下待世界大同回家團聚時,要把公路修進村,在河上造大橋的誓言已經實現。
烈士故居
梁柏臺故居,位于查林村村中央大道地,是一個極其普通的農家院落,坐北朝南,三開間二層矮樓房,院落總建筑面積約150平方米,梁柏臺就出生于此,并在這里度過了他的童年、少年時代。1999年梁柏臺百年誕辰時,故居修復開放。南面一間為故居進口,廳堂兼廚房;居中一間系臥室,陳列當年的木床、青布被、枕頭、千桌、春凳、衣箱、小櫥、盒籃、燈盞、鏡匣等原物。北面一間開辟為梁柏臺生平事跡陳列室,完整地介紹梁柏臺光輝的一生,圖文并茂,展出文物、圖片、文獻等140余件。
梁柏臺故居為浙江省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紹興市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新昌縣文物保護單位。
紀念碑亭
梁柏臺烈士紀念碑亭建于1991年,整個亭區占地7200平方米,位于梁柏臺家鄉新昌縣新林鄉查林村東南的來龍山麓。
紀念碑亭為六角飛檐亭臺,占地20平方米,亭中立碑,碑身高2.15米,寬0.8米;碑座高0.6米,寬1米。碑正面刻“梁柏臺烈士紀念碑”八個蒼勁有力的大字,為肖勁光大將所題。碑背面刻《梁柏臺烈士紀念碑記》。碑亭前有140個臺階,長128米,兩旁雪松相擁,龍柏鋪地,莊嚴肅穆。
文學形象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