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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華人青年商會
來源:互聯網

泰國華人青年商會成立于2000年7月1日,是泰國首個專為年輕華人設立的組織,致力于成為新華僑和新移民的代言人。商會成員多為中國大陸、港澳臺地區以及泰國華裔青年,涵蓋多個行業的專業人士。自成立以來,商會積極參與推動泰中兩國及國際間的文化交流與經貿合作,同時關注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綱

(一) 定名

泰國華人青年商會的中文名稱為“泰國華人青年商會”,英文名稱為“THAI YOUNG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二) 宗旨

商會的宗旨是崇敬泰國國王及其王室成員,遵守泰國法律法規,促進會員之間的友誼,開展健康的娛樂活動,維護會員的尊嚴,促進泰中兩國及國際間的文化交流和經貿往來,服務社會,為新華僑爭取權益,尊重前輩華僑,培養新一代華僑接班人。商會堅持團結、互助、友愛、民主、創新和發展。

(三) 政治獨立性

商會的所有活動均與任何政治活動無關。

(四) 地址

商會的地址位于泰國曼谷是隆路ITF大廈三十一樓門牌160/808-811號。

(五) 成立日期

商會成立于2000年7月1日,即佛歷二五四三年七月一日。

(六) 注冊編號

商會的政府注冊編號為534/2544。

(七) 法人代表

商會的注冊法人代表為會長。

第二章 資格條件

(一) 入會條件

商會的會員必須是具有華人血統的青年。

(二) 性別平等

商會的會員無論男女均可加入。

(三) 年齡限制

商會的會員年齡必須在18至55歲之間。

(四) 加入程序

商會的會員必須由現有會員推薦,填寫入會申請書并經過組織委員會的批準。

(五) 認同宗旨

商會的會員必須認同商會的宗旨和章程,尊重商會的成員和機構。

(六) 繳納會費

商會的會員必須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職務

(一)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商會的方針和章程,會長作為商會的最高管理者和執行者。

(二) 會員大會會議頻率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常規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根據多數會員的要求或會長的召集,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三) 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匯報當月的會務和財務狀況,如有特殊情況,可根據多數執委的要求或會長的召集,召開特別執委會。

(四) 副會長會議

副會長會議(包括會長助理和秘書長)每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根據會長的決定,召開特別會議。

(五) 常務執委會會議

常務執委會會議根據需要由會長隨時召集,無固定期限。

(六) 各職務設置

商會設有會長、副會長、會長助理、秘書長、副秘書長、財務委員會主任、稽查委員會主任、組織委員會主任、宣傳委員會主任、商務委員會主任、文教委員會主任、福利委員會主任、康樂委員會主任、聯絡委員會主任、新聞委員會主任、公關委員會主任、醫務委員會主任、科技委員會主任、體育委員會主任、調解委員會主任、藝術委員會主任、資訊委員會主任、海外事務委員會主任、常務委員、執行委員、總干事等職務。

第四章 任期任命

(一) 職務任期

商會的任何職務任期均為兩年。

(二) 會長選舉

會長由會員民主投票選舉產生,為商會的當然常委。

(三) 副會長任命

副會長由會長任命,為商會的當然常委。

(四) 會長助理任命

會長助理由會長任命,為商會的當然常委。

(五) 秘書長任命

秘書長由會長任命,為商會的當然常委。

(六) 委員會正副主任任命

商會各委員會的正副主任均由會長任命,為商會的當然常委。

(七) 常務委員任命

常務委員由會長任命。

(八) 執行委員任命

執行委員由會長任命。

(九) 名譽顧問、名譽會長、顧問、海外顧問聘用

名譽顧問、名譽會長、顧問、海外顧問均由會長聘用。

(十) 總干事任命

總干事由會長任命。

(十一) 辦公廳職員聘任

辦公廳職員由總干事聘任。

(十二) 分支機構任命

會長有權任命曼谷以外省份的商會代表處或辦事處,以及海外代表處或辦事處。

(十三) 就職儀式

商會選舉結束后,必須在90天內完成所有職務的任命,并舉行就職儀式。

第五章 選舉權利

(一) 選舉委員會成立

執委會任期屆滿前,必須成立選舉委員會。

(二) 選舉委員會解散

選舉完成后,選舉委員會自動解散。

(三) 競選會長準備

競選會長的人士必須提前60天準備好個人競選資料和個人檔案,提交給選舉委員會。

(四) 競選公告

選舉委員會必須在選舉前30天公布所有候選人的名單和資料。

(五) 會長選舉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成為商會會長,由選舉委員會確認。

(六)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商會的任何會員都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七) 法人代表

會長是商會的法人代表,也是商會法律文件的唯一簽署人,除非授權其他副會長或會長助理。

(八) 副會長職責

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并執行會長分配的各項任務,在會長缺席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暫時行使會長職權。

(九) 秘書長職責

秘書長負責管理和保護商會的相關文件,主持執委會會議,并記錄會議紀要。秘書長還是商會事務的發言代表。

(十) 財務委員會主任職責

財務委員會主任負責管理資金、會計和出納,保管財產憑證。

(十一) 稽查委員會主任職責

稽查委員會主任負責調查、審核和審查商會的會務和財務。

(十二) 組織委員會正副主任職責

組織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審批會員的入會和退會手續。

(十三) 宣傳委員會正副主任職責

宣傳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推廣商會的會務計劃,宣傳商會團結一致的精神和互惠互利的優良作風。

(十四) 商務委員會正副主任職責

商務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協助會員之間的商業往來,處理商會內外的商務活動,接待商務團體,協助舉辦招商會和經貿洽談會等活動。

(十五) 文教委員會正副主任職責

文教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幫助會員子女學習漢語,編寫相關的漢語教材,處理會員子女的助學金和獎學金事宜。

(十六) 福利委員會正副主任職責

福利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協助會員辦理慶祝、慰問、救濟、捐贈藥品、慈善和福利等工作。

(十七) 康樂委員會正副主任職責

康樂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會員的健康和娛樂事宜,管理歌唱小組。

(十八) 聯絡委員會正副主任職責

聯絡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內部會員聯絡,外部社團和其他聯絡事宜。

(十九) 新聞委員會正副主任職責

新聞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會議和會務的一切新聞報道,協助編制商會的通訊和期刊。

(二十) 公關委員會正副主任職責

公關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商會的對外活動,與各團體的交往業務,探索或協調有利于會務的工作。

(廿一) 醫務委員會正副主任職責

醫務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向會員提供健康、醫學和醫療服務,向會員介紹和宣傳有益的保健醫療知識。

(廿二) 科技委員會正副主任職責

科技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幫助和引導會員采用科技、先進技術和經營管理,利用先進技術管理商會的會務。

(廿三) 體育委員會正副主任職責

體育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會員之間的體育活動,管理商會的高爾夫球隊和籃球隊。

(廿四) 調解委員會正副主任職責

調解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調解會員之間的糾紛或爭議。

(廿五) 藝術委員會正副主任職責

藝術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指導會員,協助會員認識藝術,為商會主辦有意義的藝術活動,并與藝術家和藝術界的有關人員進行交流。

(廿六) 資訊委員會正副主任職責

資訊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會員與外界的信息溝通,海外顧問、顧問、名譽顧問、名譽會長等之間的信息溝通。

(廿七) 海外事務委員會正副主任職責

海外事務委員會正副主任負責處理商會海外代表處和辦事處的相關事務,為海外顧問服務,與海外顧問聯絡,向會員提供有關海外的信息。

(廿八) 常務委員職責

常務委員負責提出、討論和實施常委會的工作。

(廿九) 執行委員職責

執行委員負責提出、討論和實施執委會的工作。

(三十) 總干事職責

總干事負責辦公廳的一切管理工作。

第六章 會費經費財務

(一) 會長會費

會長應繳納會費,贊助費隨其意愿。

(二) 副會長會費

副會長應繳納會費,贊助費隨其意愿。

(三) 會長助理會費

會長助理應繳納會費,贊助費隨其意愿。

(四) 常務委員會費

常務委員應繳納會費,贊助費隨其意愿。

(五) 執行委員會費

執行委員應繳納會費,贊助費隨其意愿。

(六) 會員會費

會員應繳納會費2,000銖。

(七) 名譽顧問、名譽會長、顧問、海外顧問免交會費

名譽顧問、名譽會長、顧問、海外顧問免交會費,贊助費隨其意愿。

(八) 經費來源

商會的經費來源于會員繳納的會費和贊助費。

(九) 會費繳納期限

會費應在職務任命后90天內繳納。

(十) 收支報告

商會每年應制作收支報表,交由稽查委員會主任審查,并向會員大會報告。每月也應制作收支報表,交由稽查委員會主任審查,并向執委會報告。

(十一) 特別捐款

如果經費不足,商會可通過特別捐款的方式籌集資金,具體獎勵辦法由執委會制定。

(十二) 辦公廳流動資金限額

商會辦公廳保存的流動資金上限為泰銖20,000銖。

(十三) 支票簽發規定

商會提取款項時,支票應由會長與財務負責人共同簽名,并加蓋專用印章。

(十四) 支出規定

商會的任何支出,無論是會費、經費還是財務費用,都應以單據和簽名為準。簽字人可以是會長、委托的財務負責人、執行副會長或會長助理。

第七章 任免退會

(一) 刑事犯罪者不得擔任職務

凡涉及刑事犯罪且被監禁者,不得擔任商會的任何職務。

(二) 長期病患不得擔任重要職務

長期患病無法工作的會員,不得擔任商會的重要職務。

(三) 長期居住國外者不得擔任重要職務

長期居住在國外,無法參加商會會議和活動的會員,不得擔任商會的重要職務。

(四) 不尊重商會機構者不得擔任職務

不尊重商會機構、破壞商會名譽、不遵守商會章程、不繳納會費的會員,不得擔任商會的任何職務。

(五) 退會程序

會員如遇特殊事故,需要退出商會,必須書面陳述退會理由,并由組織委員會報告執委會。

第八章 恭請聘任名譽職務

(一) 會長退休后榮譽職位

會長卸任后,商會將恭請其擔任“永遠名譽會長”的榮譽職位。

(二) 對商會有特別貢獻者的榮譽職位

對于關心和支持商會并對商會有特別貢獻的知名人士,商會將恭請其擔任“永遠名譽會長”的榮譽職位。

(三) 關心支持商會的官方人士榮譽職位

對于關心和支持商會的官方人士,商會將恭請其擔任“名譽顧問”的榮譽職位。

(四) 對商會有特別貢獻者的榮譽職位

對于關心和支持商會并對商會有特別貢獻者,商會將恭請其擔任“名譽會長”的榮譽職位。

(五) 連續任職兩屆副會長的榮譽職位

連續任職兩屆副會長且不再繼續擔任副會長的會員,商會將恭請其擔任“名譽會長”的榮譽職位。

(六) 對商會有特別貢獻者的榮譽職位

對于關心和支持商會的知名人士、青年精英或對商會有特別貢獻者,商會將恭請其擔任“顧問”的榮譽職位。

(七) 對商會有特別貢獻的海外名流榮譽職位

對于關心和支持商會的海外名流或對商會有特別貢獻者,商會將恭請其擔任相應的榮譽職位。

第九章 修改章程及解散本會

(一) 章程修訂

商會的章程如有不完善之處,可根據政府法規、時局變化和實際情況的需要,由執委會會議通過后予以補充和修改。

(二) 解散程序

商會的解散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除非由于法律規定必須解散。解散商會的決議必須得到三分之二以上會員的同意才能生效。

(三) 解散清算

無論出于何種原因,按照大會決議必須宣布解散時,必須清理商會的全部賬務,所有財產必須移交給國家的公益事業或社會福利機構的法定代表人。這一過程應遵循國家法律程序。

第十章 附則

(一) 章程生效

商會的章程由執委會編制、修改和增補,經會員大會通過后立即生效。

(二) 備案

商會的章程應報送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參考資料 >

泰國華人青年商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僑務辦公室.2024-08-19

商會簡介.泰國華人青年商會.2024-08-19

商會章程.泰國華人青年商會.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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