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兵是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武裝組織,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后備力量,是實行全民皆兵的重要組織形式。
民兵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民兵在軍事機關的指揮下,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和防衛作戰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兵可以追溯到1922年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工人糾察隊和農民自衛軍,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民兵性質的群眾武裝組織。1927年開始的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赤衛隊和少年先鋒隊是民兵組織的進一步發展。1937年開始的全國抗日戰爭時期的民兵和自衛隊使民兵組織成為國防力量的重要部分。1945年開始的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民兵是黨領導下的革命武裝的重要組成部分。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民兵組織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兵。
新時期的中國民兵建設,取得了很大成績。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的地方武裝組織領導體制。全國的民兵工作由總參謀部主管;各大軍區按照上級賦予的任務,負責本區域的民兵工作;省軍區、軍分區和縣(市)人民武裝部是本地區的民兵領導指揮機關;鄉、鎮、部分街道和企事業單位設有人民武裝部,負責民兵和兵役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民兵工作實施原則領導,對民兵工作實施組織和監督。2025年9月3日,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80周年閱兵式中,民兵方隊亮相天安門廣場并接受檢閱。
發展歷程
建國前的民兵
1922年2月,中國共產黨在香港海員大罷工中,成立了第一支工人糾察隊,1924年8月,中國共產黨在廣東省廣寧縣的農民運動中,誕生了第一支農民自衛軍。從此,無數支新型的群眾武裝出現在中國的大地上。這就是中國民兵的前身。
從1927年開始地土地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頒布地《蘇維埃地武裝政策》規定了蘇區武裝力量地三部分組成,其中赤衛隊和少年先鋒隊是前線紅軍現成地后備軍,是保衛蘇區地地方部隊這就是后來的民兵體制雛形。人數最多時達到250萬,是當時主力紅軍的6倍。從1937年開始的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進一步認識到“兵民是勝利之本”,1941年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進一步確立了由主力軍、地方軍和民兵所組成的武裝力量體制,兵明確規定民兵和自衛隊都是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武裝自衛組織,民兵師自衛隊的骨干。在此方針的指導下民兵組織有很大發展,幾乎所有農村和城鎮都建立了民兵和自衛隊。
從1945年開始的解放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在“我軍人力資源是民兵,保衛鄉村也是民兵,必須迅速擴大民兵組織”的指導下迅速擴大民兵組織,解放戰爭后期民兵人數達550萬,自衛隊則發展到數千萬。民兵不僅在參軍,配合軍隊作戰和保衛根據地、支援新解放區斗爭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而更重要的是在支前工作中,顯示出無比強大的威力。
新中國成立后的民兵
1949年-1957年,中國實行普遍民兵制。1949年10月1日,新中國成立后,中國民兵的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即在全國范圍內實行普遍的民兵制度。普遍民兵制度,就是要求凡是符合一定年齡條件的男性公民,身無殘疾或精神病者,都應參加民兵組織。這樣就把革命戰爭時期自愿參加民兵組織的原則,改為參加民兵組織是適齡公民應盡的義務。是中國民兵建設史上的一大發展。這一時期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健全了各級人民武裝工作的領導機構,統一了民兵的組織、名稱和制度,發展壯大了民兵隊伍,加強了民兵的軍政訓練,從而使民兵工作逐步走向統一,實現了從戰爭時期向和平建設時期的轉變,為當代中國民兵的建設和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
1954年-1966年,中國民兵進入“大辦民兵師和民兵工作“三落實”階段。此時期,中共中央面對國際上美國對中國的軍事挑釁和戰爭威脅以及國內臺灣地區國民黨“反攻大陸”的反動叫囂等緊張局勢,號召“我們不但要有強大的正規軍,我們還要大辦民兵師。這樣,在帝國主義侵略我們的時候,就會使他們寸步難行。”短短幾個月,全國出現了5175個民兵師,44205個民兵團,總人數發展到2.2億,約占人數30%。大辦民兵師激發了廣大人民的愛國熱忱,推動了民兵建設的發展顯示了中國人民群眾武裝的威懾力量,但教訓也是極為深刻的。民兵工作“三落實”是指“民兵工作要做到組織落實、政治落實、軍事落實”,民兵工作三落實為民兵的組織建設、政治工作和軍事訓練提出了明確要求,促進了基層民兵工作的落實,保證了民兵建設的健康發展,有著重大的指導意義。
1966年-1976年,地方武裝制度在“十年動亂”中艱難前進。民兵工作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提出的“揪出軍內一小撮”和“文攻武衛”口號后受到造反派沖擊,民兵組織特別是城市的民兵組織,陷于癱瘓狀態。1969年珍寶島事件后,由于戰備形勢需要,民兵工作開始恢復。但四人幫反革命集團還是對民兵建設進行了一系列的陰謀破壞,張春橋、王洪文在上海市區拉起一支由造反派拼湊的“文攻武衛”隊伍,企圖取代上海市民兵。后再形勢所迫下不得不把“文攻武衛”組織改名為“上海民兵”,但隨著四人幫的地位變化和權勢增大,妄圖搞第二武裝的野心也越來越大,對民兵工作建設造成巨大混亂。但在老一輩革命家的斗爭下,地方武裝建設取得了艱難的發展,加強了民兵戰斗骨干隊伍的建設,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了民兵軍事訓練,改善和更新了民兵的武器裝備
1977年-1986年,民兵進入撥亂反正,在調整改革中開創新局面。這段時期從指導思想上撥亂反正,消除了“四人幫”造成的惡劣影響,澄清是非,撥亂反正,恢復和發揚民兵工作的優良傳統。經過調整縮小了建民兵的范圍,修改參加民兵的年齡條件,簡化民兵組織層次明確民兵的政治和身體條件。民兵組織的調整減輕了群眾的負擔,有利于生產,有利于“四化”建設,而且使民兵隊伍更加精干,更加適應戰備的需要。
新時代的民兵
新時期的中國民兵建設,取得了很大成績。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的民兵組織領導體制。全國的民兵工作由總參謀部主管;各大軍區按照上級賦予的任務,負責本區域的民兵工作;省軍區、軍分區和縣(市)人民武裝部是本地區的地方武裝領導指揮機關;鄉、鎮、部分街道和企事業單位設有人民武裝部,負責民兵和兵役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民兵工作實施原則領導,對民兵工作實施組織和監督。
2025年9月3日,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80周年大會在北京天安門廣場舉行,民兵方隊接受檢閱。民兵方隊全部由女民兵組成。這是民兵首次亮相以紀念抗戰勝利為主題的閱兵活動。
組織架構
民兵的組建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執行。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十七條:”退出現役的士兵自退出現役之日起四十日內,退出現役的軍官自確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安置地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進行兵役登記信息變更;其中,符合預備役條件,經部隊確定需要辦理預備役登記的,還應當辦理預備役登記。”經過預備役登記的退出現役的軍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十六條:“經過初次兵役登記的未服現役的公民,符合預備役條件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其進行預備役登記。”規定經過預備役登記的公民,符合軍官預備役條件的,由部隊會同兵役機關根據軍隊需要,遴選確定服軍官預備役。預備役軍官按照規定服預備役已滿最高年齡的,退出預備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三十八條:根據軍隊建設的需要,軍隊院校可以從青年學生中招收學員。招收學員的年齡,不受征集服現役年齡的限制)民兵必須是身體素質良好,政治可靠的人員。
公民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的規定參加民兵組織。
民兵按照便于領導,便于活動,便于執行任務的原則編組。農村一般以行政村為單位編民兵連或者營,城市一般以企業事業單位、街道為單位編民兵排、連、營、團。基干民兵單獨編組,根據民兵人數分別編班、排、連、營或者團。根據戰備需要和現有武器裝備,在基干民兵中組建民兵專業技術分隊;在重點人防城市、交通樞紐和其他重要防衛目標地區,組建民兵高炮營、團。民兵專業技術分隊可以跨單位編組。
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體健康、年紀較輕、有一定文化知識和軍事素質、熱愛民兵工作的人員擔任。民兵干部應當優先從轉業、退伍軍人中選拔。民兵干部由本單位提名,由基層人民武裝部或者本地區軍事領導指揮機關按照任免權限任命。企業事業單位的民兵連以上軍政主官,由本單位負責人兼任。基干民兵連長或者營長,由專職人民武裝干部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兼任。
民兵組織每年整頓一次。整頓的內容包括:對民兵進行宣傳教育、民兵的出入轉隊、調配干部、工作總結、清點裝備、健全制度、集結點驗等項工作。退出現役的士兵,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應當及時編入民兵組織。
主要裝備
民兵武器裝備的發展和配備,由總參謀部統一規劃。軍區、省軍區、軍分區和縣人民武裝部根據上級的規劃,進行配備和補充。民兵武器裝備的配備應當根據基干民兵的組建計劃和戰備、執勤、軍事訓練的需要,做到保證重點,合理布局。
民兵配屬部隊執行作戰、支前任務所需武器裝備,由縣人民武裝部配發;到達部隊后,由所在部隊補充。民兵武器裝備的調動,按照管轄范圍,分別由縣人民武裝部、軍分區、省軍區、軍區批準,跨軍區調動或者調出民兵系統的,由總參謀部批準。民兵武器裝備,不得擅自借出。因執勤、訓練需要借用配發給民兵或者民兵組織的武器裝備時,必須報經縣人民武裝部批準。
民兵武器裝備的保管,按照總參謀部的規定辦理。保管民兵武器裝備的單位,必須有堅固的庫(室)、健全的管理制度。武器庫(室)必須有專人看管,有報警、消防等安全設施。掌握武器的民兵和民兵武器庫(室)的看管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人民武裝部門審查批準。
民兵武器裝備的修理,農村的,由縣人民武裝部負責;城市的,由配有武器裝備的單位負責。上述單位不能修理的武器,由軍分區、省軍區、軍區修械所(廠)修理。
軍旗/軍服/軍銜
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2023年8月1日起,全國基干民兵專職人民武裝干部將陸續配發啟用21式作訓服。
未來發展
隨著國防現代化建設的發展,民兵組織已由單一的步兵發展成為包括高射炮、地炮、通信、工兵、防化、偵察以及海軍、空軍等專業技術分隊在內的基干民兵隊伍。
基本任務
《民兵工作條例》規定,民兵工作的任務是:
(一)建立和鞏固民兵組織,提高民兵軍政素質,配備和管理民兵武器裝備,儲備戰時所需的后備兵員;
(二)發動民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組織民兵擔負戰備執勤,維護社會治安;
(三)組織民兵參戰,支援前線,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為加強國防后備力量建設,1987年全國邊海防民兵工作會議之后,開始組建民兵應急分隊。民兵應急分隊是一支應付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的拳頭力量。目前在大中城市和邊海防等重點地區組建的民兵應急分隊,基本實現了武器裝備現代化、通信工具現代化,是一支素質優良、動員快速、戰斗力強的隊伍。在加強民兵應急部隊建設的同時,加強了民兵專業技術分隊的建設。
目前,全國共組建對口專業分隊近萬個,編組民兵數百萬人,在平時的生產建設、搶險救災和軍事活動中充分發揮了后備軍的作用。
其他
民兵工作條例
(1990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71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強國防后備力量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民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后備力量。
第三條 民兵工作的任務是:
(一)建立和鞏固民兵組織,提高民兵軍政素質,配備和管理民兵武器裝備,儲備戰時所需的后備兵員;
(二)發動地方武裝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組織民兵擔負戰備執勤,維護社會治安;
(三)組織民兵參軍參戰,支援前線,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第四條 民兵工作應當貫徹人民戰爭思想,堅持勞武結合,堅持民兵制度與預備役制度、民兵工作與戰時兵員動員準備工作的結合。
第五條 全國的民兵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主管。
軍區按照上級賦予的任務,負責本區域的民兵工作。
省軍區(含衛戍區、警備區,下同)、軍分區(含警備區,下同)、縣(含市、市轄區,下同)人民武裝部,是本地區的軍事領導指揮機關,負責本區域的地方武裝工作。
鄉、民族鄉、鎮、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武裝部,負責辦理本區域、本單位的民兵工作,按規定不設立人民武裝部的街道、企業事業單位,確定一個部門辦理。
第六條 鄉、民族鄉、鎮、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武裝部體制的變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民兵工作的領導,統籌安排民兵工作,組織和監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軍事機關開展民兵工作,解決有關問題。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區軍事領導指揮機關的要求,把地方武裝工作納入管理計劃,完成民兵工作任務。
第八條 民兵應當做到:服從組織領導,聽從上級指揮,掌握軍事技術,愛護武器裝備,學習政治文化,帶頭參加生產勞動,遵守法律、法規,保護群眾利益。
第二章 民兵組織
第九條 民兵的組建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公民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的規定參加民兵組織。
第十一條 民兵按照便于領導,便于活動,便于執行任務的原則編組。農村一般以行政村為單位編地方武裝連或者營,城市一般以企業事業單位、街道為單位編民兵排、連、營、團。
基干民兵單獨編組,根據民兵人數分別編班、排、連、營或者團。
根據戰備需要和現有武器裝備,在基干民兵中組建民兵專業技術分隊;在重點人防城市、交通樞紐和其他重要防衛目標地區,組建民兵高炮營、團。民兵專業技術分隊可以跨單位編組。
第十二條 民兵干部由社會主義好、身體健康、年紀較輕、有一定文化知識和軍事素質、熱愛民兵工作的人員擔任。
民兵干部應當優先從轉業、退伍軍人中選拔。
第十三條 地方武裝干部由本單位提名,由基層人民武裝部或者本地區軍事領導指揮機關按照任免權限任命。
企業事業單位的民兵連以上軍政主官,由本單位負責人兼任。
基干民兵連長或者營長,由專職人民武裝干部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兼任。
第十四條 民兵組織每年整頓一次。整頓的內容包括:對民兵進行宣傳教育、民兵的出入轉隊、調配干部、工作總結、清點裝備、健全制度、集結點驗等項工作。
退出現役的士兵,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應當及時編入民兵組織。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五條 地方武裝政治工作應當學習人民解放軍的政治工作經驗,繼承和發揚民兵工作的優良傳統,保證民兵工作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十六條 民兵政治教育以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和國防教育為重點,進行民兵性質任務、優良傳統、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形勢戰備和政策法制等教育。
民兵政治教育主要結合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征兵和重大節日活動進行。
第十七條 民兵政治教育,平時應當根據民兵軍事訓練、戰備執勤的任務、要求和民兵思想實際做好民兵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練兵習武的自覺性,發動民兵帶頭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戰時應當動員地方武裝參軍參戰,支援前線,組織民兵開展殺敵立功、瓦解敵軍等活動,保證戰斗、戰勤任務的完成。
第十八條 對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培養、選拔、調整和配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任免,由本地區軍事領導指揮機關按照任免權限辦理。
第四章 軍事訓練
第十九條 民兵軍事訓練應當按照總參謀部頒發的《民兵軍事訓練大綱》進行,實施規范化訓練。全國每年的訓練任務,由總參謀部規定后,逐級下達。
第二十條 民兵的軍事訓練由縣人民武裝部組織實施。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軍事訓練,由軍分區組織實施。民兵干部和基干民兵的訓練原則上由縣(市、區)人民武裝部組織實施,根據訓練大綱要求,干部訓練時間為30天,一般在一年內完成;民兵訓練時間為15天,一次完成。
軍兵種機關、部隊和軍事院校,應當協助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開展地方武裝軍事訓練。
第二十一條 對參加軍事訓練的基干民兵,應當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縣人民武裝部進行登記。民兵軍事訓練成績評定標準,由總參謀部制定。
第二十二條 縣應當逐步建立民兵軍事訓練基地,對民兵實行集中訓練。
民兵軍事訓練基地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基本設施,保障軍事訓練的需要。
第二十三條 民兵軍事訓練的教材、器材,分級負責解決。總參謀部負責組織編印教材和配發部分制式訓練器材,其余所需的訓練器材,由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分別購置或者調整解決。
民兵訓練教材、器材應當嚴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條 農村的地方武裝和民兵干部在參加軍事訓練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負擔的辦法,按照當地同等勞力的收入水平給予誤工補貼。
企業事業單位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參加軍事訓練期間,由原單位照發工資和獎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變;其伙食補助和往返差旅費由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在有關項目中開支。
企業事業單位自行組織的民兵活動,所需費用由本單位負責解決。
第五章 武器裝備
第二十五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發展和配備,由總參謀部統一規劃。軍區、省軍區、軍分區和縣人民武裝部根據上級的規劃,進行配備和補充。
第二十六條 地方武裝武器裝備的配備應當根據基干民兵的組建計劃和戰備、執勤、軍事訓練的需要,做到保證重點,合理布局。
第二十七條 民兵配屬部隊執行作戰、支前任務所需武器裝備,由縣人民武裝部配發;到達部隊后,由所在部隊補充。
第二十八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調動,按照管轄范圍,分別由縣人民武裝部、軍分區、省軍區、軍區批準,跨軍區調動或者調出民兵系統的,由總參謀部批準。
民兵武器裝備,不得擅自借出。因執勤、訓練需要借用配發給民兵或者民兵組織的武器裝備時,必須報經縣人民武裝部批準。
第二十九條 地方武裝武器裝備的保管,按照總參謀部的規定辦理。
保管民兵武器裝備的單位,必須有堅固的庫(室)、健全的管理制度。武器庫(室)必須有專人看管,有報警、消防等安全設施。
第三十條 掌握武器的民兵和民兵武器庫(室)的看管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人民武裝部門審查批準。
第三十一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修理,農村的,由縣人民武裝部負責;城市的,由配有武器裝備的單位負責。上述單位不能修理的武器,由軍分區、省軍區、軍區修械所(廠)修理。
第六章 戰備執勤
第三十二條 地方武裝戰備執勤,由縣人民武裝部根據上級賦予的任務,制定計劃,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陸海邊防地區和其他戰備重點地區的民兵組織,應當根據上級軍事機關的要求,與駐地的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聯防。
發現敵人襲擾、空降和潛入等緊急情況,民兵應當在當地軍事機關組織指揮下迅速進行圍殲或者搜捕。
戰時,民兵應當配合部隊作戰,擔負各項戰斗勤務,支援前線,保護群眾,保衛生產。
民兵應當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
第三十四條 組織地方武裝擔負勤務,應當愛惜民力,嚴加控制。
陸海邊防民兵固定哨所的設立,由軍分區根據戰備需要提出方案,報省軍區批準。
使用民兵擔負守護橋梁、隧道、倉庫等重要目標勤務,由目標歸屬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報省軍區批準。
民兵擔負治安勤務,由本地區軍事領導指揮機關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級軍事機關備案。在廠礦范圍內,使用民兵擔負維護治安、保護生產方面的勤務,由廠礦批準,報縣人民武裝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 地方武裝擔負勤務的報酬或者補助,由使用單位支付。
民兵守護重要目標執勤點所需營房、營具、廚具和通信、照明、飲水、警戒等設施,以及執勤民兵的生活補貼、執勤用品、必要的文化用品、醫療、傷亡撫恤等經費,由目標歸屬單位解決。
第三十六條 對參戰、執行戰勤任務、參加軍事訓練和維護社會治安中傷亡民兵的優待、安置和撫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民兵事業費
第三十七條 民兵事業費是保障民兵建設的專項經費,是國家預算的組成部分,應當嚴格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十八條 地方武裝事業費由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按級負責管理。
民兵事業費的年度指標,由省軍區根據全年民兵工作任務,向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人民政府編造預算,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省軍區后勤部與省財政廳(局)建立財務領報關系。省軍區、軍分區司令部負責擬制經費的分配和使用計劃,后勤部負責財務的管理和監督。
縣人民武裝部是民兵事業費的基層開支單位,直接掌管民兵事業費的使用。
第三十九條 民兵事業費應當主要分配到縣人民武裝部使用。省軍區、軍分區兩級留用的地方武裝事業費,除民兵裝備管理維修費外,不得超過全省總指標的20%。
第四十條 民兵事業費主要用于民兵的軍事訓練、武器裝備管理維修、組織建設、政治工作等項開支。
第四十一條 民兵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省軍區制定。
民兵事業費的預算、決算和使用管理,由財政部、總參謀部實施監督,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
第八章 獎勵和懲處
第四十二條 民兵、民兵組織和人民武裝干部在參戰、支前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規定的獎勵項目和批準權限,由軍隊給予獎勵;在完成地方武裝工作或者執行維護社會治安等其他任務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本地區的軍事領導指揮機關給予獎勵。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公民應當參加民兵組織而拒絕參加的,民兵拒絕、逃避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經教育不改的,由人民武裝部門提請民兵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提請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并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
民兵拒絕、逃避參軍、參戰、支前、維護社會治安等重大任務,或者在執行任務中因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建立或者擅自取消地方武裝組織,拒絕完成民兵工作任務的單位,由本地區軍事領導指揮機關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對該單位給予批評或者行政處罰,對該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1978年8月國防部頒布的《民兵工作條例》即行廢止。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2023-07-27
民兵方隊:首次亮相以紀念抗戰勝利為主題的閱兵活動.新華社.2025-09-03
唯一一個全女兵方隊!民兵方隊,亮相閱兵場.北京青年報-今日頭條.2025-09-03
颯爽英姿!茨巖塘鎮舉行民兵點驗觀摩大會(后附民兵知識大科普).微信公眾平臺.2025-05-27
民兵工作條例.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2023-07-27
基干民兵和專職人武干部將配發啟用21式作訓服,真帥氣!.光明網.2023-11-14
國防部:中國民兵減至800萬人.新京報.2023-07-27
民兵.央視網.202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