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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論
來源:互聯網

《利益衡量論》是2013年6月1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梁上上。此書介紹了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理論的起源與發展,更為重要的是該書關于利益層次結構的體系性構建。

內容介紹

該體系中,通過分析當事人的具體利益、群體利益、制度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層次結構,從而選擇如何解釋與適用法律,可以在司法裁判中避免傳統利益衡量理論所造成的主觀恣意。——梁慧星

利益法學方法的最新進展,見諸于我國學者梁上上的《利益層次結構和利益衡量的展開》一文,以及德國法哲學和功法學家阿列克希的《基本權利理論》之中。前者將利益綱目和利益關系進一步具體化和形象化,以期像“讀圖表”那樣為法官判決提供指引;后者則運用數理思維,希望通過科學計量的方法,來回答價值評判和利益衡量的客觀性問題,這兩種衡量方法所依托的形象思維和數理思維,也體現了東西方文化在思維模式上的風格和差異。——陳林林

作者介紹

梁上上新昌縣人,主要研究民商法學、法律方法論。現為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兼任浙江省法制研究所副所長,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商法研究會常務理事等職。

作品目錄

第一章 概念法學

一、法國的概念法學

二、德國的概念法學

三、概念法學的主要特征

第二章 利益衡量的興起

一、德國的利益法學派:對概念法學的批判

(一)魯道夫·馮·耶林的目的法學對概念法學的批判

(二)赫克為代表的利益法學對概念法學的批判

二、美國龐德的利益法學

(一)社會工程與法律利益

(二)利益學說與利益綱目

(三)利益衡量與價值判斷

(四)法律漏洞與非依法裁判

三、日本的利益衡量論

(一)加藤一郎的利益衡量論

(二)星野英一的利益考量論

四、對利益衡量的基本評論

第三章 利益衡量的必然

一、法律存在漏洞

(一)法律漏洞的原因

(二)法律漏洞的類型

二、司法性立法

(一)立法機構:由單一走向多元

(二)法官職權變異:司法性立法

三、法律適用:從三段論到三角論

四、利益衡量的價值

(一)赫克的侄女繼承案

(二)加藤一郎的飛機事故案

(三)利益衡量與法律漏洞填補方法的關系

五、結語

第四章 利益衡量的重構:基于利益的層次結構

一、利益衡量可能導致恣意:以加藤一郎的“駢居妻”為例

二、利益的層次結構

(一)利益及其層次結構

(二)利益層次結構的術語解釋

(三)利益層次結構的法理再解析

三、利益層次結構的生成

(一)利益層次結構的生成

(二)當事人利益與制度利益的關系

(三)制度利益與社會變遷

四、利益衡量的展開:法律適用中的利益衡量

(一)制度利益無缺陷時的衡量:以“姘居妻”案為例

(二)制度利益存在缺陷時的衡量:以“玻璃幕墻”事件為例

(三)制度利益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時的衡量:以醫療事故為例

五、結語

第五章 制度利益的衡量

一、制度利益的解構與鋪陳

(一)制度利益的性格

(二)制度利益的解構:類型化與利益細分

(三)制度利益的鋪陳

(四)小結:制度利益可分兩步驟剖析

二、制度利益衡量的規則

(一)制度利益衡量的基準:應當與社會公共利益相協調

(二)制度利益衡量的三大支撐

三、制度利益衡量的動態性功能:牽引法律制度演進的內在動力

(一)制度利益衡量推動現存法律制度向前進化

(二)制度利益衡量與法律制度創設的關系

四、制度利益衡量的靜態性功能:判斷法律制度效力的實質準據

(一)違憲審查的實質是制度利益衡量

(二)比例原則是制度利益衡量的另一種表達

五、結語

第六章 利益衡量的界碑

一、利益衡量的濫用及其原因

二、利益衡量濫用的主要樣態

(一)因缺少對利益結構的整體衡量而導致的濫用

(二)因超越利益衡量的邊界而導致的濫用

三、利益衡量的界碑與法律制度的選擇

(一)利益衡量的基礎:權利存在于法律制度中

(二)利益衡量的界碑與法律制度的選擇

(三)小結

四、利益衡量的具體界碑

(一)“法外空間”不應進行利益衡量

(二)應在妥當的法律制度中進行利益衡量

(三)應在同一法律關系中進行利益衡量

(四)妥當的文義存在于法律制度中

(五)選擇妥當的法律規范作為衡量的依據

(六)法律救濟不能的案件不應進行利益衡量

五、結論:利益衡量存在界碑

結論

附錄一 利益衡量的典型案例研究

案例一 控股股東侵權案的法律障礙與制度創新

案例二 公司僵局案的法律困境與路徑選擇

素例三“五月花”案的疑問與利益衡量的界碑

附錄二 利益衡量的經典裁判文書

判決書一 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公司案

判決書二 重慶索特鹽化公司案

參考文獻

后記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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