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曾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
2018年,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組建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將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職責以及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城市規劃管理職責、自治區四川省水利廳、自治區畜牧廳、自治區林業廳的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局的職責等整合,組建四川省自然資源廳,作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不再保留國土資源廳、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局。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自治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定自治區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自治區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自治區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自治區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并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并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自治區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起草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國土資源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擬訂相關政策;制定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和辦法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指導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組織編制自治區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并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指導和審核地(州、市)、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州、市)、縣(市)礦產資源規劃。參與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自治區耕地保護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實施自治區耕地保護和開發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機制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和組織落實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土地開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擔報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土地征用補償費的聽證、發放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自治區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自治區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自治區重大專項土地調查,指導地方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定并按規定組織實施自治區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制定和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承擔報國務院和自治區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實施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國家和自治區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管理,承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自治區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及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自治區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自治區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重大地質勘查項目;依法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自治區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全區地質環境監測站、網的統一管理;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游地質的勘查、評價管理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并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征收國土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定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制度,指導、監督自治區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自治區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決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自治區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劃。負責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的審查和推薦工作。開展自治區土地和礦產資源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和實施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翻譯、信息、安全保密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機關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信訪工作;負責國土資源史志的編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自治區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起草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改革與發展戰略和綜合性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政策草案;組織協調廳內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起草工作;承擔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承擔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聽證有關工作;負責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
(三)調控和監測處
開展自治區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自治區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自治區宏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研究;承擔綜合統計工作和內部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承擔有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協調和組織有關綜合研究工作。
(四)規劃處
編制和實施自治區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并組織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導和審核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或調整;指導和審核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對建設用地進行預審;參與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參與自治區地質勘查、開發、地質環境治理等規劃的編制、審核。
(五)財務處
負責國土資源各類資金的財務管理,參與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權權益的有關工作;承擔和參與國土資源非稅收入征管,參與擬定有關收益分配制度;監督檢查項目資金的使用;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和工作經費的管理,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采購、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工作;組織擬定系統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章,負責機關財務及資產管理,承擔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六)審計處
擬定系統審計工作制度;負責直屬單位和地州杭州市國土資源局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廳直屬單位和地州市國土資源局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對自治區下撥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和各項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檢查;組織和指導國土資源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七)耕地保護處
承擔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辦建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方案的審查及落實、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儲備庫檢查驗收工作;組織基本農田劃定、檢查、驗收;承辦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可研設計論證、立項審查、報批和檢查驗收的管理工作。
(八)地籍管理處
擬定自治區地籍管理辦法;擬定自治區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的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程并組織實施;負責自治區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指導各地地籍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應用;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管理和應用;參與調處跨地(州、市)及有重大影響的土地權屬糾紛。
(九)土地利用管理處
承擔城鄉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范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訂并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擬訂并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以及城鎮土地和農用地的分等定級工作,組織開展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評測;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擬定和組織實施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辦法。
(十)建設用地管理處
擬定有關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依法組織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征用等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參與國家用地轉用年度計劃、分類計劃的實施;依法協助收繳有關土地征收征用的費用;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工程項目建設用地定額標準,并組織實施;參與監督補充耕地方案的實施;負責國家和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及大中型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用地的調查、協調、監督工作。
(十一)地質勘查處
組織擬定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范;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指導參與地質勘查規劃的編制和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勘查專項;管理自治區地質勘查項目、地質勘查資質和地質勘查行業;依法對探礦權進行審批登記發證轉讓和流轉;調處地質勘查權屬爭議和糾紛;監督管理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項目的立項、設計審查、野外驗收及成果評審。
(十二)礦產資源儲量處
組織擬定自治區有關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技術標準、規范;指導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和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評審工作并負責備案;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和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礦產資源儲量壓覆報告評審并負責批復工作;指導健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的專家系統,編制礦產資源儲量簡表和年報;擬定有關礦產資源綜合管理政策。
(十三)礦產開發管理處
承擔采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實施采礦權設置方案;承擔自治區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負責采礦權市場管理;承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調處重大采礦權權屬爭議、糾紛;負責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的立項、實施及驗收。
(十四)地質環境處
負責起草自治區有關地質環境的法規及政策性文件;編制、修訂并組織實施自治區地質環境專項規劃;組織國家、自治區出資地質環境項目的實施;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跡保護與開發的管理;負責地質災害相關資質的管理;負責指導自治區地質環境監測站、網的建設和管理及監測、調查評價、預報等工作。
(十五)科技外事處
負責組織編制實施自治區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和外事工作規劃,對重大科技項目和國際合作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廣科技新成果,開展國土資源科普工作;組織開展對外的交流與合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承辦系統人員出國(境)手續。
(十六)政治部(人事處)
負責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思想政治建設和隊伍建設。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資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地(州、市)國土資源部門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管理等工作;負責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出國(境)人員的政審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系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和技術工人技術等級評定工作。
(十七)宣傳教育處
負責編制并組織實施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宣傳、教育培訓規劃、計劃;指導地(州、市)、縣(市)國土資源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國土資源教育學科、專業建設和自治區國土資源管理干部培訓學校的工作;管理《新疆國土資源》編輯部和《國土資源報》駐新疆記者站。
(十八)執法監察處
組織指導對自治區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擬定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依法組織查處自治區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機關黨委(黨建處)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指導地(州、市)、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黨的工作。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為自治區紀委(監察廳)的派駐機構,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離退休干部工作處負責機關的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