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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責任
來源:互聯網

主張責任是在民事訴訟法過程中,當事人為了支持自己的主張而向法院提供的事實基礎。在這種以辯論原則為主的訴訟制度下,法官通常不會主動調查當事人未主張的事實,也不會在判決中承認這些事實。因此,當事人如欲獲得有利于自己的裁決,必須向法官主張有利于自己的事實。

原理及發展

主張責任的概念早于提供證據責任。在具體訴訟中,當事人只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責任,且只有當他們已經提出了某個事實的主張時,才有義務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它。主張責任首先出現在原告起訴時,隨后被告在答辯時也需要提出一些事實主張,之后才會涉及到提供證據的責任。最終,在事實真假不明的情況下,才會涉及舉證責任。盡管表面上看,這三種責任的發生順序是主張責任-提供證據責任-舉證責任,但從本質上講,它們的正確順序應該是舉證責任-主張責任-提供證據責任。這是因為舉證責任的存在決定了主張責任的存在,而主張責任的存在又決定了提供證據責任的存在。因此,主張責任并不會在當事人之間發生轉移。

法律依據

主張責任在中國民法體系中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學術觀點

在學術界,主張責任被普遍理解為當事人在訴訟中為了獲得有利于自己的裁決而必須請求有利于自己的事實和利益的責任。提供證據責任則是指當事人為了避免敗訴風險而在訴訟各個階段向法院提交證據的行為責任。還有學者指出,主張責任實際上是一種說服責任,即當事人必須向陪審團或調查事實的法官證明某一事實存在的可能性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對于借款糾紛等案例,主張責任的具體體現包括債權人在訴訟中需要承擔的舉證責任。日本學者則強調,如果不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主要事實,可能會導致法院不適用相應法律規定,從而給自己帶來不利的裁決,這就是所謂的主張責任。

參考資料 >

民商事案件事實的發現(上).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4-10-31

論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在我國法上的新進展.中國法學網.2024-10-31

淺析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360個人圖書館.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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