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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齡期婦女,指婦女有生育能力、處于生育時期的婦女。
詞語解釋
理論上一般指處于15~49周歲,不管未婚、已婚和喪偶。但在實踐中,逐人監控時,是從婚齡即20周歲開始的,特別是已婚育齡婦女。
以上定義方式是指婦女具有自然的或生理的生育能力的時期。實際上也有少量15歲以前和49歲以后生育的,一般將前者統計在15歲之內,后者統計在49歲之內,形成一個界限明確的概念。但是醫學科學研究認定19歲以前懷孕屬于少女懷孕,而35歲以上的婦女懷孕就屬于高齡孕產婦,40歲以上的婦女懷孕屬于高危孕產婦,雖然可以孕育,卻對母子健康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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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9日,國家統計局于「經濟日報」發表文章稱:“2019年,我國出生人口為1465萬人,比2018年減少58萬人。出生人口總量減少的主要原因是育齡婦女人數持續減少,15歲至49歲育齡婦女人數比2018年減少500多萬人。其中,20歲至29歲生育旺盛期育齡婦女人數減少600多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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