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強化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收費管理工作,規范收費標準的管理行為,提升收費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于2006年3月27日聯合發布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532號)。該《辦法》共分為六個章節,共計38條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6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對之前的進行了修訂,重新《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辦法》。
通知信息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通過發改價格〔2006〕532號文件,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發展改革委員會、物價局、財政廳(局),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其他人民團體發布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旨在加強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收費管理,規范收費標準的管理行為,提高收費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
通知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對收費標準的管理行為,提高收費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申請、受理、調查、論證、審核、決策、公布、公示、監督、檢查等,適用本辦法。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以下簡稱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收費標準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的價格、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收費標準。
第五條
審批收費標準應遵循以下原則:
- 公平、公正、公開和效率的原則;
- 滿足社會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補償管理或服務成本,并與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 促進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和有效利用,以及經濟和社會事業持續發展的原則;
- 符合國際慣例和國際對等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價格、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收費標準的監督管理,確保本辦法的貫徹落實。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和舉報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收費。
第二章 收費標準的申請和受理
第八條
除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規定外,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由收費單位按規定的管理權限,向國務院價格、財政部門或省級政府價格、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價格、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九條
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應提供以下材料:
- 申請制定或調整的收費標準和理由,年度收費額或調整后的收費增減額;
- 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成本測算材料,其中技術含量高、專業性強的,應提供相關中介機構或專業機構出具的成本審核資料;
- 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 收費單位的有關情況,包括收費單位性質、職能設置、人員配備、經費來源等;
- 對收費對象及相關行業的影響;
- 價格、財政部門認為應該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
價格、財政部門收到申請后,應對申請材料的形式及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及時通知申請單位對申請材料作出修改或補充。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不予以受理:
- 申請依據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相抵觸的;
- 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理由不充分或明顯不合理的;
- 提供虛假材料的;
- 超出價格、財政部門審批權限的。
第三章 收費標準的審批
第十二至二十一條
詳細闡述了價格、財政部門在審批收費標準過程中的具體工作內容,包括審查合法性、真實性、合理性,以及不同類別收費標準的具體審核原則。
第二十二條
收費涉及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關系的,收費標準按照國際慣例和對等原則審核。
第二十三至二十四條
強調了其他經費來源對收費標準審核的影響,以及價格、財政部門在受理收費標準申請后的審批時限。
第二十五至二十六
明確了收費標準審批的書面決定形式和試行期的規定。
第四章 收費標準的公布和管理
第二十七至三十一條
規定了收費標準的公布、公示、收費許可、票據管理和年度審驗等相關要求。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至三十五條
明確了收費單位、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價格、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收費管理工作中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及其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至三十八
規定了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服務性收費不適用于本辦法,同時明確了《辦法》的解釋權歸屬和生效日期。
參考資料 >
關于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8〕988號).關于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8〕988號).2024-11-19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性.中國政府網.2024-11-19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 《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2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