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电竞|足球世界杯竞猜平台

代位繼承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代位繼承(英文名:subrogate succession)又稱間接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或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chǎn)的一項法定繼承制度。代位繼承的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chǎn)份額。

代位繼承制度的歷史,最早可追溯到羅馬時代,到了中后期,羅馬的生產(chǎn)力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所有制形式也從剛開始的大家庭所有制轉變?yōu)樾〖彝ニ接兄疲谑牵z產(chǎn)繼承制度就得到了發(fā)展,其所采用的按支繼承原則就形成了代位繼承制度的最初形態(tài)。在羅馬法的影響下,各國紛紛承認并確立了代位繼承制度。中國古代實行宗祧繼承制度,所謂"有子立長,無子立嗣"。代位繼承制度在1930年的民國《民法典?繼承編》中有明確的規(guī)定。即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者喪失繼承權的,由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其本應繼承的份額。

理論上對于代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性質(zhì)大體有固有權說和代表權說兩種不同的觀點。代位繼承的適用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主要包括:(一)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二)被代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三)代位繼承人為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或子女;(四)代位繼承的份額限于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chǎn)份額。

概念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或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chǎn)的一項法定繼承制度。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或兄弟姐妹稱為被代位繼承人,代替被代位繼承人取得遺產(chǎn)的晚輩直系血親或兄弟姐妹的子女叫代位繼承人。

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chǎn)份額。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釋〔2020〕23號。

有關代位繼承的相關規(guī)定:

第十四條 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shù)的限制。

第十五條 被繼承人的養(yǎng)子女、已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yǎng)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yǎng)子女的養(yǎng)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的養(yǎng)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第十六條 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chǎn)時,可以多分。

第十七條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贍養(yǎng)義務較多的,可以適當分給遺產(chǎn)。

第十八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guī)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歷史沿革

外國法制史中的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制度的歷史,最早可追溯到羅馬時代,但早期的羅馬法并沒有代位繼承的概念和相應的制度規(guī)定。這是因為當時羅馬的生產(chǎn)力水平比較低下,家長死后并不會留下太多的財物;即使留下財物,也都由家庭成員共同使用,因而沒有代位繼承制度存在的必要。但到了中后期,羅馬的生產(chǎn)力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所有制形式也從剛開始的大家庭所有制轉變?yōu)樾〖彝ニ接兄疲谑牵z產(chǎn)繼承制度就得到了發(fā)展,其所采用的按支繼承原則就形成了代位繼承制度的最初形態(tài)。

按支繼承,可概括為先死亡或受家父權免除的家子之子,取得其父的應繼份。先死亡或者受家父權免除的家子之子,是指被繼承人的孫子可以替代父親的地位,獲得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的資格,成為當然的繼承人,從而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而在繼承份額上,則是無論孫子有多少,都只能取得其父親所應繼承的遺產(chǎn)份額。這一制度形式與近現(xiàn)代以來的代位繼承制度非常相似。

進入羅馬帝政時期,家庭中女性的地位開始提高,其主要體現(xiàn)在作為家長配偶的母親之法律地位的變化上。這種變化亦反映在按支繼承之中,即其不再局限于孫子可代位繼承其祖父的遺產(chǎn),亦擴大到外孫可替代其母親的繼承地位代位繼承其外祖父的遺產(chǎn)。至此,羅馬法中的代位繼承制度大體形成。在查士丁尼一世時期,代位繼承人的范圍甚至擴展到旁系親屬。

在羅馬法的影響下,各國紛紛承認并確立了代位繼承制度。如印度法、猶太法與希臘法中,均有類似的制度,只是在早期的日耳曼習慣法中,則無類似的制度。但隨著羅馬帝國的擴張,羅馬法的影響亦逐漸擴大,并最終影響了日耳曼法。于是,代位繼承制度也逐漸在這種影響中被日耳曼法所接受、承認,其直接表現(xiàn)就是在法國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同一時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均規(guī)定了代位繼承制度,只是在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是否涵蓋旁系親屬,各國立法例多有不同。

中國法制史中的代位繼承

中國古代實行宗祧繼承制度,所謂"有子立長,無子立嗣"。嫡長子在繼承中幾乎處于絕對優(yōu)先的地位,其單獨繼承了被繼承人的生前權力,即被繼承人的身份地位,并繼承了多數(shù)的土地與其他財產(chǎn)。而被繼承人的次戶與庶子,則僅可以繼承其余的土地與財產(chǎn),但不得染指被繼承人的財產(chǎn)地位。《唐律疏議?戶婚》規(guī)定:"諸立嫡違法者,徒一年。"

中國古代法中亦可喻為有"代位繼承之實"而無其名,這在唐宋律令中均有所體現(xiàn)。例如,唐律"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則諸子均分"的規(guī)定。這里的"兄弟"并非被代位人的兄弟,而是指被繼承人家長的兒子,即被代位人自己,相應的,"諸子"則指作為被繼承人家長之孫。以現(xiàn)今語言表述,該條律令意指如若被繼承人之子先于被繼承人(家長)死亡,則由該子之子,即被繼承人之孫,代其父繼承遺產(chǎn);如若被繼承人的全部兒子均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則由其孫子直接繼承其祖父的遺產(chǎn),即所謂的"均分"。這里可能存在爭議的是,在被繼承人諸兒子均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之孫均分遺產(chǎn)時,其孫是直接作為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而獲得繼承地位,還是作為其各自父親的代位繼承人來繼承其祖父的遺產(chǎn)?有史書認為應屬后一種情形,并將其稱為"越位繼承"。當然,僅就代位繼承制度的歷史沿革而言,無論其屬于哪種情形,均不妨礙這一規(guī)定作為中國古代法中代位繼承制度的雛形。宋代律令還有妻承夫份的規(guī)定,即被繼承人之子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其又無子嗣,則其妻妾可代其位而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chǎn)。再如清代的"寡妻承夫分"制度,也大體沿用了相同的立法體例。

代位繼承制度在1930年的民國《民法典?繼承編》中有明確的規(guī)定。即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者喪失繼承權的,由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其本應繼承的份額。

性質(zhì)

理論上對于代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性質(zhì)大體有固有權說和代表權說兩種不同的觀點。固有權說認為代位繼承是代位繼承人本身所享有的權利,無論被代位繼承人的繼承權是否喪失均不影響代位繼承人的代位繼承權。代表權說則認為代位繼承是代表了被代位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果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則被代位繼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的子女則不能代位繼承。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沒有明確規(guī)定代位繼承權的法律性質(zhì),但在司法實踐中長期采取了代表權說,《民法典》出臺后有所折中,原則上仍然是代表權說,但也賦予了符合一定條件的代位繼承人可以分得適當?shù)倪z產(chǎn)。《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第16條規(guī)定:“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chǎn)時,可以多分。”第17條規(guī)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贍養(yǎng)義務較多的,可以適當分給遺產(chǎn)。”可見,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果代位繼承人因缺乏勞動能力且也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因自己對被繼承人盡了較多贍養(yǎng)義務而適當分得遺產(chǎn)。

條件

代位繼承的適用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具體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8條明確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才能發(fā)生代位繼承,而且是代位繼承發(fā)生的唯一原因。如果被代位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死亡,則當被繼承人死亡時即開始了繼承,被代位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了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如果該遺產(chǎn)尚未分割,此時發(fā)生轉繼承,即被代位繼承人應得的遺產(chǎn)轉而由其繼承人繼承。

實踐中存在被繼承人與被代位繼承人同時死亡的情形,如被繼承人與被代位繼承人是兄弟姐妹,因交通意外同時死亡,此時也不會發(fā)生代位繼承。根據(jù)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1條第2款的規(guī)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shù)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fā)生繼承。”對此類在同一事件相互有繼承關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長輩死亡的情況下不會發(fā)生代位繼承,推定同輩同時死亡的情形,如果死亡的同輩各自有子女的,彼此不會發(fā)生第二順序的繼承,當然也不會發(fā)生代位繼承。如果死亡的兄(姐)沒有其他繼承人時則會推定兄(姐)先死亡,也不會發(fā)生代位繼承。

(二)被代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關于被代位繼承人的范圍,各國和不同地區(qū)的立法規(guī)定有較大差異,大體有以下幾種立法例:(1)被代位繼承人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2)被代位繼承人限于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3)被代位繼承人限于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兄弟姐妹及其子女;(4)被代位繼承人限于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親屬;(5)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都可以作為被代位繼承人;(6)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親屬可作為被代位繼承人。①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的被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比較狹窄,只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兩類。

(三)代位繼承人為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或子女

被代位繼承人如果是被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人則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晚輩直系血親無輩數(shù)限制。《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第14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shù)的限制。”被代位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代位繼承人只能是上述子女的親生子女和養(yǎng)子女,不包括繼子女。《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第15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養(yǎng)子女、已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yǎng)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yǎng)子女的養(yǎng)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的養(yǎng)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被代位繼承人如果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則代位繼承人僅為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有輩數(shù)的限制。此處的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緣和半血緣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和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根據(jù)上述司法解釋的立法精神,上述兄弟姐妹的子女包括親生子女和養(yǎng)子女,不應包括繼子女。

(四)代位繼承的份額限于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chǎn)份額

如前所述,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代位繼承的性質(zhì)仍然采取的是代表權說,即代位繼承人是代替被代位繼承人行使繼承權,因此,代位繼承的遺產(chǎn)應是被代位繼承人應該繼承遺產(chǎn)的份額。如果代位繼承人有數(shù)人的,即由數(shù)個代位繼承人共同取得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chǎn)份額。在特殊情況下,如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chǎn)時,可以多分。《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第16條對此作了明確規(guī)定。

區(qū)別

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qū)別:

(1)兩者性質(zhì)不同。代位繼承是代位繼承人基于代位繼承權直接參與對被繼承人遺產(chǎn)的分割,與其他繼承人共同參與繼承活動;而在轉繼承中,轉繼承人并不直接參與到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繼承之中,其實際上是一種連續(xù)發(fā)生的二次繼承。

(2)繼承人死亡時間不同。代位繼承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被繼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chǎn)的一項制度,因此,只有當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才會發(fā)生代位繼承。而轉繼承是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chǎn)分割前死亡時,由其繼承人繼承其應繼份額的制度,因此,在轉繼承中被轉繼承人后于被繼承人死亡,其死亡時間在繼承開始后、遺產(chǎn)分割前。

(3)繼承人范圍不同。在代位繼承中,代位繼承人應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該直系血親不受代數(shù)的限制;而在轉繼承中,其轉繼承人的范圍則遠大于代位繼承,在被轉繼承人留有遺囑的情況下,遺囑繼承人為該被轉繼承人的繼承人,在被轉繼承人沒有立有效遺囑的情況下,其法定繼承人為該被轉繼承人的繼承人。

(4)適用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僅適用于法定繼承,若繼承人在遺囑繼承的情況下死亡,則可按法定繼承的規(guī)則進行適用,無適用代位繼承的必要;而轉繼承不僅適用于法定繼承,同時也適用于遺囑繼承。

案例分析

嘉興市首例適用“侄子代位繼承”規(guī)定的案件

【基本案情】

朱某的叔叔朱大爺生前是一名孤寡老人,沒有配偶和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也均先于其去世。一直以來,朱大爺?shù)纳疃加芍蹲又炷痴疹櫋V炷尺€出資為朱大爺建了一套農(nóng)村自建房。2015年2月,朱大爺突然去世,未留下任何遺囑。根據(jù)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guī)定,作為侄子的朱某并沒有繼承權,無法繼承那套自建房,而朱大爺也沒有其他法定繼承人。“對于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chǎn),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應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承辦法官表示,朱大爺去世后,名下宅基地便被村里收回。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實施,對“代位繼承”作出了新的規(guī)定,朱某重燃希望。根據(jù)民法典第1128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也就是說,外甥、外甥女、侄兒、侄女都可以依法繼承遺產(chǎn)。4月,朱某將同樣有繼承權的親兄弟朱二(化名)告上法庭。朱某表示他承擔了照顧朱大爺?shù)牧x務,自建房實際由他出資建成,朱大爺生前也曾口頭約定去世后房子歸他所有,所以請求法院判令朱大爺?shù)淖越ǚ坑善淅^承。

【法官說法】

針對現(xiàn)實生活中,侄子、外甥等雖在照顧老人,但并非法定代位繼承人,沒有繼承資格,無法繼承遺產(chǎn)的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侄子、外甥等納入代為繼承的范圍。對于配偶、父母、子女及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均不在世的鰥寡孤獨老人,侄子、外甥等在父或母不在世的情況下,可代位繼承老人遺產(chǎn)。同時,根據(jù)民法典精神,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的繼承人分配遺產(chǎn)時,可以多分;相反,有能力而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應當不分或少分。

賈某一、張某訴賈某二、賈某三繼承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賈某去世,無配偶,無子女。賈某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賈某有賈某一、賈某二、賈某三、賈某四這四個兄弟姐妹。賈某四于2007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張某。現(xiàn)賈某一、張某將賈某二、賈某三訴至法院,主張共同繼承賈某名下房產(chǎn),各享有25%的產(chǎn)權份額。

【裁判情況】

審理法院認為,被繼承人賈某未留有遺囑,生前無配偶及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故應由其兄弟姐妹繼承。賈某的妹妹賈某四先于賈某死亡,應由賈某四女兒張某代位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chǎn)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yǎng)義務的繼承人,分配遺產(chǎn)時,可以多分。本案中,賈某二、賈某三在賈某生前盡到了更多的扶養(yǎng)義務,在賈某去世后亦為其操辦了喪葬事宜,依法應予適當多分。張某在訴訟中自愿將其應繼承份額各半贈予賈某二、賈某三,系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依法予以準許。遂判決:訴爭房屋由賈某一繼承20%的產(chǎn)權份額,賈某二、賈某三各繼承40%的產(chǎn)權份額。

參考資料 >

代位繼承.中國大百科全書.2025-12-28

【以案說“典”】想代位繼承,必須具備這五個條件.澎湃新聞.2025-12-2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5-12-30

案例 | 民法典擴大繼承人范圍,侄甥輩代位繼承遺產(chǎn).澎湃新聞.2025-12-28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繼承糾紛典型案例.高臺縣人民政府.2025-12-28

生活家百科家居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