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民營企業協會成立于2005年6月1日,是由青島市民政局批準成立的全市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擁有獨立法人資格。該協會旨在構建一個綜合服務平臺,服務于企業、社會以及政府。
機構簡介
青島市民營企業協會遵循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致力于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優化營商環境,提升發展水平。協會注重資源整合、服務創新、效率提高和服務品牌的塑造。同時,協會還承擔著維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權益的責任,倡導守法自律,發揮橋梁作用,協調各方關系,促進民營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為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青島市民營企業協會的全稱為青島市民營企業協會(簡稱本會),英文名為QINGDAO NON-PUBLIC ENTERPRISE ASSOCIATION,縮寫為QNE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市民營企業及相關協會和個人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基礎上,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政策,堅持以企業為中心,充分發揮宣傳、組織、橋梁和服務的作用,協助政府加強行業自律,保護會員合法權益,積極開展相關活動,促進全市民營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青島市經濟貿易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為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位于青島市香港中路40號31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青島市民營企業協會的業務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 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強調職業道德,履行社會責任。
- 開展調研,向政府反映民營企業發展情況和問題,提出建議;協助政府制定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
-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代表會員向政府和其他方面反映合理意見、需求和建議。協調會員與政府、社會各方面之間的聯系和溝通。
- 維護企業利益,協助政府進行反傾銷和市場損害調查,解決糾紛,促進公平競爭。
- 加強信息收集、分析,建立信息網絡,為企業提供產業政策、市場信息、科技、人才和資金等方面的咨詢。
- 加強與國內外相關團體和機構的聯系,組織各種推介會、洽談會、展覽會等活動,幫助會員企業開展經濟、技術、貿易交流與合作。
- 引導企業依法規范自身行為,加強自律,協助政府建立企業信用評價體系,推動企業誠信建設。
- 組織開展培訓工作,為企業提供人才支持。
- 積極參與相關行業標準的制定,推動企業規范化管理和技術創新。
- 開展宣傳活動,組織評選活動,推廣企業形象。
- 編輯出版相關書籍和資料。
- 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青島市民營企業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成為本會會員需具備以下條件:
- 擁護本會章程;
- 具有加入本會的愿望;
-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流程如下:
- 提交入會申請書;
-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 由常務理事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包括:
- 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
-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 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優先權;
- 自愿加入和退出本會。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的義務包括:
-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 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完成委托工作;
- 向本會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信息;
-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需提交書面申請,并歸還會員證書。若連續一年未繳納會費或未參與本會活動,則被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若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將被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青島市民營企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成員通過推薦協商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必要時由常務理事會決定。特殊情況下,換屆時間可以提前或延后,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包括:
-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 選舉和罷免理事;
- 確定本會的工作方向和任務;
-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 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 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且決議需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作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協商選舉產生,任期四年。理事會的職責包括: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決定會員的吸納和除名;
- 決定本會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 決定副秘書長及其他主要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決定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
- 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至二十一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召開和決策程序,以及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職條件和任期限制均有詳細的規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青島市民營企業協會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會費、資助和捐贈、業務活動和服務收入、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國家相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至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了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本會的資產受到嚴格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有、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至四十條
本會對財務管理、資產處置、財務審計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青島市民營企業協會章程的修改需經過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修改后的章程需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十五天內,經青島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查同意,并報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批準后生效。
第七章 本會終止
第四十一條至四十五條
青島市民營企業協會在特定條件下可能面臨終止,屆時將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和資產處置。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至四十八條
青島市民營企業協會的章程于2005年6月1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自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關于對青島市民營企業協會負責人擬任人選進行公示的公告.青島政務網.2024-08-30
青島市民營企業協會.愛企查.2024-08-30
青島市民營企業協會.利酷搜.2024-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