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縮寫:CALC),經國務院批準,民政部注冊登記成立,成立于2006年。協會為全國性、非盈利性社會團體,獨立社團法人,是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公益組織。協會位于北京市東直門南大街9號華普花園D座201室。聚集著包括醫學、法學、管理學方面的專家、企業家、社會工作者等愛心人士。
業務范圍包括行業管理、學術交流、國際合作、專業培訓、宣傳普及、理論研究、咨詢服務。
協會的宗旨:傳播生命文化,關懷生命過程,維護生命尊嚴,提高生命質量,延伸生命預期,創立并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生命關懷事業。
成立背景
中國生命關懷協會成立于2006年,英文譯名為:Chinese Association for Life 中國錄音師協會(縮寫:CALC),是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公益組織。本協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與管理。
中國生命關懷協會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彭云、顧秀蓮倡導和關懷下成立并發展起來的。
協會第二屆理事會榮譽主席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彭珮云,榮譽理事長有:吳蔚然、耿德章、崔以泰、李家熙。
協會宗旨:
傳播生命文化,關懷生命過程,維護生命尊嚴,提高生命質量,延伸生命預期,創立并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生命關懷事業。
協會的任務
凝聚社會共識,營造關愛生命、奉獻愛心的良好氛圍;協調社會資源,為提高生命質量和生命預期服務;聚集社會力量,為推動生命關懷事業展開搭建工作平臺;培訓社會人才,為提高生命關懷從業人員素質和能力而努力。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生命關懷協會。
英文譯名為:Chinese Association for Life 中國錄音師協會(縮寫:Calc)
第二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的性質:中國生命關懷協會是自愿結成、依法成立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的宗旨:致力于臨終關懷服務、舒緩治療、老年醫學研究及老年人醫療保健、護理等,發展我國的生命關懷事業。
中國生命關懷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國家政策;遵守國家對協會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提倡求實、創新、協作、奉獻精神。
第四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的業務指導,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與管理。
第五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的住所: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9號華普花園D座201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積極倡導和推進中國的臨終關懷事業,組織社會調查,學術研究;實施全國生命關懷的行業管理;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臨終關懷和老年頤養范疇進行立法和政策研究;為政府出臺相關政策提供可靠依據;
(二)以生命關懷為主題,組織會員宣傳、普及臨終關懷、舒緩治療和老年保健知識,提高全社會對死亡的科學認識,動員社會各界參與生命關懷服務活動;
(三)建立和發展與國內外舒緩治療、臨終關懷組織、老年護理院及養老機構間的合作,積極開展地區和國際間的實地考察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培訓生命關懷專業人員,對醫務人員、護工、家屬和志愿者進行舒緩治療、人文關懷、生活照顧的教育及技能培訓,發揮我國中醫中藥的優勢和特長,開展中西醫相結合的特色治療,不斷提高我國老年病保健、舒緩治療與臨終關懷的水平;
(五)書刊編輯、技術咨詢、網站宣傳;
(六)開展社區生命關懷服務;
(七)籌集資金,救助貧困的臨終病人;
(八)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獎勵在生命關懷事業中有突出貢獻的人。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的意愿;
(三)熱衷于我國老年病醫療保健、晚期病人的舒緩治療與臨終關懷事業的各界人士及單位均可以提出申請。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中國生命關懷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中國生命關懷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中國生命關懷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中國生命關懷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中國生命關懷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組織的學術交流、科技咨詢與開發、科學論證、科普宣傳和社會服務等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中國生命關懷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中國生命關懷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中國生命關懷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中國生命關懷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正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理事長為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
中國生命關懷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在常務理事會休會期間主持理事長辦公會議,領導和監督秘書處、組織工作委員會工作,聽取工作匯報。
第二十九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的原則
第三十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經費必須用于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中國生命關懷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6年4月15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中國生命關懷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24-03-19
李小琳出任中國生命關懷協會代理事長,主持理事會全面工作.澎湃新聞.2024-01-18
中國生命關懷協會簡介.微信公眾平臺.202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