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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
來源:互聯網

偽造文書(Forgery)在法律上,是指故意制造假的文件或刪改文件以達致誤導他人的目的(deceive)的行為,通常會因而得到利益(但并不以此為構成要件)。未經文件的擁有人授權而復制文件并不是偽造文書,但若之后以有關的復制文件來誤導他人就算是偽造文書。

定義

所謂偽造文書,是指無權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種假的公文、證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的情況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復印、偽造另一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偽造或制作,又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經批準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權簽發公文、證件的負責人的手跡簽發公文、證件的,亦應以偽造論處。所謂變造,則是對真實的公文、證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進行加工、改制,以改變其真實內容。

概述

偽造

偽造

刑法理論認為,偽造概念具有不同含義。就偽造文書罪中的“偽造”而言,有廣義、狹義和最狹義三種含義。就廣義的偽造而言,形式主義立場者認為,沒有制作文書權限的人制作了他人名義的文書的行為為偽造,即有形偽造(包括有形變造);而實質主義立場者認為,具有制作權限的人制作了形式真實但內容虛假的文書的行為為偽造,即無形偽造(包括無形變造)。

在日本刑法中,公文書的有形偽造和無形偽造行為均受到處罰。區分二者的意義在于構成要件的個別化機能(即區分此罪與彼罪);而對于私文書而言,以處罰有形偽造為原則,處罰無形偽造為例外,因此,從構成要件的自由保障功能觀點來看,區分二者具有重要意義(即區分罪與非罪)。所謂狹義的偽造,包括有形偽造和無形偽造。有形偽造,是指沒有制作權限的人冒用他人的名義作成新的文書的行為。有形變造,沒有制作文書權限的人對已經作成的他人名義的真實的文書的非本質部分加以變更而形成具有新的證明力的文書的行為。最狹義的偽造,是指不包括變造的有形偽造。

我國刑法中的偽造與變造的含義也具有相對性,但理論通說與司法實踐在理解偽造概念時,通常僅從國外刑法理論中的最狹義的偽造的含義即有形偽造的角度來把握,而忽視了偽造可能包括變造,以及偽造與變造可能既包括有形偽造、有形變造,還包括無形偽造與無形變造,即沒有注意到偽造含義的相對性。這可能不恰當地縮小了刑罰的處罰范圍,不利于保護法益。國內有學者在借鑒國外刑法理論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刑法的規定提出,“在我國刑法分則中,偽造的概念可能出現以下幾種情形:第一,包括有形偽造與有形變造、無形偽造與無形變造。這往往是因為刑法分則條文僅使用了偽造一詞,根據刑法理念、處罰的必要性,而不得不將該偽造解釋為包括了有形變造與無形變造。第二,包括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在刑法分則條文并列規定了偽造與變造概念,或者就同一對象在不同條文中規定了偽造行為與變造行為時,其中的偽造便不可能包含變造,但卻包含了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第三,包括無形偽造與無形變造。至于我國刑法分則中是否存在最狹義的有形偽造,還是需要研究的問題。

我國刑法中的偽造、變造犯罪可以分為六類:(一)“偽造”屬于廣義的偽造,包括了變造,具體包含了有形偽造、無形偽造、有形變造、無形變造,例如第177條第1款第4項“偽造信用卡”型的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中的“偽造”;(二)“偽造”屬于狹義的偽造,不包括變造,“偽造”僅指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變造”指有形變造與無形變造。例如刑法第280條第1款和第3款中的“偽造”與“變造”;(三)“偽造“屬于最狹義的偽造,僅指有形偽造,例如,由于第412條與第413已經就具有制作權限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無形偽造商檢結果、動植物檢疫結果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當不具有制作權限的人偽造商檢結果、動植物檢疫結果,而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時,只能是“有形偽造”;(四)“偽造”僅指無形偽造與無形變造,例如第412條與第413條中的“偽造”;(五)偽造罪的間接正犯,例如普通公民虛構事實騙取具有制作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權限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頒發公文、證件的,雖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客觀上屬于無形偽造公文、證件,但因為缺乏故意而不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而對于欺騙者應當追究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間接正犯的刑事責任;(六)實質意義上的偽造罪,例如刑法第229條所規定的所謂中介組織人員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實質上就是一種無形偽造私文書的行為。

文書

文書

指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于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和印章。所謂公文,一般是指國家機關制作的,用以聯系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的書面文件,如命令、指示、決定、通知、函電等。某些以負責人名義代表單位簽發的文件,也屬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書寫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謂證件,是指國家機關制作、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職務、權利義務關系或其他有關事實的憑證,如結婚證、工作證、學生證、護照、戶口遷移證、營業執照、駕駛證等。對于偽造、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和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因本法或本條另有規定,不以本罪論處。所謂印章,是指國家機關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他們是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符號和標記,公文在加蓋公章后始能生效。用于國家機關事務的私人印鑒、圖章也應視為本款所稱印章。

適用刑法

我國偽造文書犯罪規定在刑法第280條中,其第1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3款規定:“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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