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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色金屬行業協會
來源:互聯網

河南省有色金屬行業協會成立于1998年7月,是以全省有色金屬企、事業單位為主要會員單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組成的自律性、非經營性的經濟類社會團體法人;是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梁和紐帶,通過協助政府實施有色金屬行業管理和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推動全省有色金屬行業和企業的健康發展。

正文

協會的宗旨是服務,為企業和行業服務,同時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服務。為此協會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堅持服務宗旨,堅持改革創新,維護行業利益,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推動產業結構的調整,促進科技進步和產業升級,加強信息和咨詢服務,加強協調和行業自律,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保持河南省有色金屬工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河南省有色金屬行業協會成立幾年多來,會員單位已經發展到超過100家。在省發改委的領導下,協會職能大致分為三類,即為企業服務的職能;自律、協調、監督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職能;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的職能。具體為:緊緊圍繞省有色金屬“十五”、“十一五”規劃發展目標,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充分利用自身技術和管理優勢,為企業提供技術、信息和咨詢服務;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受委托組織科技成果鑒定和推廣應用;受委托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并進行監督;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資質審查工作;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系,維護其合法權益;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其它任務等方面的職能。協會工作還在不斷地改革、調整、規范和完善,協會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式。2003年4月經有色金屬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審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協會承建了有色金屬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十二號站),目前,該站是唯一由省有色金屬行業協會承建的鑒定站,已經舉辦多次有色金屬行業考評員考核培訓班,技師、高級技師的考評工作也已順利展開。

河南省有色金屬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河南省有色金屬行業協會(英文名稱Henan Provincial Nonferrous Metals Guild,縮寫為 HNNG)。

第二條 本會是全省有色金屬行業的工業生產企業、物資流通企業、進出口貿易企業以及勘察設計、科研教育等單位自愿組成,并有有色金屬界知名人士參加,依法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和自律性管理組織。

第三條 本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政府、為行業、為企業及經營管理者服務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充分發揮政府的參謀助手 作 用,發揮在政府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河南省有色金屬工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是河南省民政廳核準登記管理的社團法人組織。業務主管單位是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接受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河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河南省工業經濟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及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設在河南省鄭州市黃河路38號。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范圍

1.開展有色金屬行業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關有色金屬行業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及建議;

2.在政府授權范圍內,進行全省有色金屬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3.辦好會刊《河南有色金屬》、《河南有色金屬簡報》和《河南有色金屬網》。

4.在政府授權和委托范圍內,參與制定全省有色金屬工業發展規劃,對全省有色金屬工業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組織專家開展有色金屬行業咨詢服務。

5.組織全省有色金屬行業科技成果鑒定和推廣應用;

6.組織有色金屬行業人才、技術、職業培訓,開展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7.制定并監督執行行規行約;

8.開展有色金屬工業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9.組織有色金屬工業展銷會、展覽會;

10.參與制定有色金屬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并負責監督;

11.參與對有色金屬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放;

12.規范有色金屬行業行為,同行議價,維護公平競爭;

13.反映會員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14.發展有色金屬行業公益事業;

15.承擔政府和有關單位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2.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3.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4.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積極參與本團體的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按照章程向本會推薦會員;

6.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經勸告仍不改正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 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顧問、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與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1、3、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顧問、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和政府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顧問、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顧問、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顧問、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能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由會長提出,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督察或委托副會長督察秘書處的工作。

5.協會建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顧問參加,研究處理協會重大事宜。會長辦公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方式。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日常事務。

6.定期向會長匯報工作情況。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準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原章程經2005年7月16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現章程是根據民政部要求及《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對原章程修改,經2010年7月9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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