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強奸(Marital Rape),別名婚姻強奸,是指在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屬于家庭暴力。
婚內強奸在法學界有肯定說和否定說兩大紛爭,肯定說認為,國內刑法典關于強奸罪的法律條文并沒有明文規定丈夫不能成為強奸妻子的犯罪主體,婚內強奸構成強奸罪并無罪刑法定的障礙。否定說認為,婚內強奸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顯然有別于一般的強奸行為,不應該認定為強奸罪。肯定說和否定說對婚內強奸問題的認識都有失片面。從而導致在立法上一直處于模糊狀態,司法實踐難于操作把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國大陸、澳門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婚內強奸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無明確規定,僅把犯罪對象界定為婦女。
定義
強奸是指在違背婦女愿意的情況下,實施暴力、威脅、強迫等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而婚內強奸,一般指在夫妻關系成立與存續期間內,丈夫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違背妻子性自由意愿而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夫妻性關系是一種平等、對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在平等基礎上的性權利自然排斥另一方以不平等乃至暴力方式實現權利之可能,任何一方不情愿地屈從另一方的意志被迫履行性義務,都違反了性權利平等原則。
法條依據
相關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布2017年修訂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
強奸罪
1.構成強奸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強奸多人多次的,以強奸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強奸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認定標準
婚內強迫性行為構成婚內強奸罪必須具有以下四個要件:
1、犯罪的主體是年滿22周歲的,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且與受害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
2、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有明知妻子不愿意而違背妻子意志達到性行為的目的。在認定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強行性行為存在著違背妻子意愿的程度問題。丈夫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致使妻子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時與妻子發生性行為的,才能被認定為構成犯罪。
3、犯罪的客體是妻子的性自由權利。婦女的性權利是婦女在性生活方面享有的性的自主權,從女性出生時起至死亡時止,不因未婚,結婚,離婚而改變。
4、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行為。婚內強奸罪除應具備強奸罪的一般構成要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1)犯罪主體與受害人之間必須有合法的婚姻關系,不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如非法同居就不能構成婚內強奸罪。對主體之所以作這樣的規定是源于國內婚姻法的規定。
(2)對婚內強奸罪的認定還應限制在妻子有合法的理由可以免除同居義務的條件下。之所以作這樣的限定,主要有兩個理由:一方面是為了防止此罪的過度濫用。國內目前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制還不夠健全,公民的法治意識較為淡薄。特別是在婚姻家庭關系方面,受封建思想的影響,丈夫往往將妻子視為自己的私有財產或附屬物,不尊重妻子的意愿。違背妻子的意愿與之發生性交的行為較為普遍。如果一概不加限制地認為這種行為都是犯罪,打擊面過大,也不符合國情。另一方面是作出比較具體的規定有利于該罪在實踐中的實際操作,有利于司法機關掌握罪與非罪的標準。
被告人在非正常的婚姻關系中,采用毆打、威脅等暴力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構成強奸罪。對于認定非正常的婚姻關系,可以從三個方面判斷。首先,從結婚的目的看,是否體現雙方締結婚姻的真實意思;其次,從婚后狀況看,婚后是否共同生活過,財產歸屬如何,是否相互承擔權利義務;再次,從婚后感情及女方態度看,婚后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過離婚。如果雙方雖有一紙結婚證書,有登記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自終沒有婚姻的實質要件,婚姻關系僅為名義,此時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對性行為是一種同意的承諾。
常見問題
特定性
婚內強奸行為發生時間的特定性:
婚內強奸罪只能在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法可以免除同居義務的特定情況下成立。具體指:
(1)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但未同居,也未曾發生性關系,而女方反悔,要求離婚的。在此期間,如果丈夫采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該行為構成婚內強奸罪。
(2)夫妻感情確己破裂,并且長期分居的。在分居期間,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構成婚內強奸罪。
(3)離婚訴訟期間(含一審、二審期間)。國外把此時的婚姻狀況稱為分居或別居,指夫妻雙方中止同居義務,但保留其婚姻關系的制度。一些國家把分居作為離婚的必經階段,是配偶意圖結束婚姻關系的意思表示。國內婚姻法未規定分居制度,但由于同居義務是以夫妻之間的情感為基礎和紐帶的,基于婚姻的自然屬性和人類理性的考慮,提起離婚之訴時應認定妻子的同居義務己解除。此時,若丈夫違背妻子意志,采取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的構成婚內強奸罪。具體來說,離婚訴訟期間是指,自夫妻一方或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之時起至人民法院判決生效時止。只要夫妻一方或雙方提出離婚的訴請,不管法院是否受理,判決是否生效,也不管是在一審或者二審期間,但在特殊情況下,如妻子受到丈夫或第三人強制,精神嚴重脅迫或者其他威脅時,期間的計算應始于妻子明確向丈夫表示離婚的意愿之時。
(4)女性患病期間或過度疲勞或精神遭受嚴重打擊情緒不佳時,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強行與妻子性交的可以構成婚內強奸罪。
(5)在依法可以免除同居義務的其他合法理由之下,丈夫強迫妻子性交的構成婚內強奸罪。
界限
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可將婚內強迫性行為分為“侵權型”和“犯罪型”兩種。婚姻關系正常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意愿,采用輕微的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性交的,由于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不大,可不認定為犯罪而僅構成侵權。而“犯罪型”婚內強奸,指以下情形:婚姻關系正常存續期間,在依法可以免除同居義務的特定情形下,如果丈夫采用的是嚴重傷害妻子身體的暴力行為,且造成了相當的嚴重后果的;或雖未造成嚴重人身傷害,但有其他嚴重情節,如采用脅迫手段,其性質已超出一般侵權的界限,達到了犯罪的程度,對此可定為婚內強奸罪。因為使用嚴重暴力的婚內強奸在目的、手段、后果、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等各個方面,比起普通強奸,除了披有一層婚姻外衣以外,并無本質差別。
對于上述“侵權型”和“犯罪型”的兩種婚內強奸行為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救濟方式。對“侵權型”的婚內強奸行為施以民事救濟。民事責任的實現方式主要是讓侵權人承擔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對“犯罪型”婚內強奸行為施以刑事救濟。可適用“婚內強奸罪”定罪量刑。但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可以從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行為人的目的和動機手段、被害人的態度等方面綜合考察后,比照普通強奸罪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在認定婚內強奸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問題上,應該嚴格把握。既要看到夫妻間的感情基礎,又要考慮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行為人的目的、動機行為的情節等等。也就是說婚內強奸罪只能是有限成立。至此,可以給“婚內強奸罪”下個定義:婚內強奸罪是指在合法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依法可以免除同居義務的情形下,丈夫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妻子的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情節嚴重的行為。
立法建議
建立婚姻“別居制度”
別居又稱分居,桌床離異。一般認為,別居是資本主義國家法制中的特別產物,是由當事人申請,經法院裁決,從而解除夫妻同居義務,但保留其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是離婚的補充手段。別居與離婚不同,別居只解除夫妻間同居的義務,并不解除婚姻關系,別居期間除免除夫妻間同居義務外,其它權利和義務(如互相扶養、遺產繼承等)仍然存在。別居的效力,明確規定夫妻別居后,同居義務依法免除,一方不得騷擾另一方的安寧。國內1950年和1980年的兩部婚姻法中都沒有設立別居制度,《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中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實際上是賦予了夫妻之間的分居事實以法律效力。但由于欠缺分居的明確規范,這種做法弊端重重,其具體定義如何,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必須指出的是,離婚訴訟期間,應作為當事人合法分居的事由。既然當事人一方堅決要求離婚,并訴請法院,表明其夫妻關系出現了矛盾與沖突且難以調和,應免除夫妻雙方的同居義務。同時,也可以平息近年來有關“婚內強奸”的許多爭議。
別居制度的確立,還能從另一側面貫徹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原則。從歷史上看,男尊女卑、三從四德等信條是舊中國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特征,這一遺毒對當今中國婚姻現實的影響是不可否認的,“婚內強奸”案的發生反映了男女不平等、婦女受歧視與虐待的現象還比較嚴重。別居制度的確立,有助于受到暴力虐待或威脅的婦女借助法律以保護自己正當合法的權益,給施暴者以法律約束乃至制裁,無疑是具有一定的現實及社會意義。
設立“婚內強奸罪”
2001年4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主要是將家庭暴力與虐待行為區別開來,這就為刑法的改革作了前瞻性的規定。在修改婚姻法把同居權載入其中的前提之下,應該修改現行刑法,新增“婚內強奸罪”。應該對其具體罪名可作如下表述:在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依法可以免除同居義務的特定情形下,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妻子的意志與妻子發生性交,情節嚴重的行為。
規定“婚內強奸罪”為自訴案件
夫妻之間強迫性行為這一敏感之事,司法強行干預既于改善夫妻感情無補,也未必就能很好地保護妻子的合法權益,除非被害人受其丈夫暴力或者精神控制而不敢告訴或出現其他妻子不能告訴的情況,如妻子自殺、殘疾、精神失常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就不宜強行追訴。尤其是在中國這樣一個有著悠久人倫傳統的國度,如果檢察機關提起“婚內強奸”公訴,極有可能因隱私暴露或傳統偏見而給妻子帶來更大的二度傷害—如妻子被迫流離失所,或者成為流言的對象。如果一律對丈夫治罪,未必符合妻子本意,更主要的是將會影響到家庭的完整。故國內應參照瑞士、臺灣地區的做法,應將“婚內強奸”定為自訴罪。這樣可以使婚姻問題的處理有回旋的余地,維系家庭的完整。對提起訴訟后妻子又撤回控告的案件,采用自訴案件說迎刃而解,而作為公訴案件,既不能撤訴,訴訟的結果又不是妻子的本意,陷入兩難境地。
加強被害人補償和證人立法保護
國內關于被害人補償和證人保護方面尚沒有法律規范可循,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為侵害后,面臨生活困難(特別是在農村,家里主要勞動力是丈夫),證人在作證后遭受打擊的情況不斷發生。由于傳統文化的影響和宣傳上的偏差,長期以來刑法僅被視為懲罰犯罪的工具,而忽略了其對被害人人權的保護。雖然輿論上維護被害人和證人權益的呼聲很高,但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權益保護必然落空,這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被害人補償和證人積極同犯罪作斗爭的決心。因此很有必要對被害人的補償和證人的保護進行立法。
婚內強奸是一個非常嚴重的社會問題,其日益嚴重性對國內的法律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從而引出肯定論和否定論兩大派別的論戰。對待婚內強奸問題既不能全盤否定,也不能絕對肯定,而要根據具體案情作全面考察。婚內強奸罪只能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依法可以免除同居義務的特定條件下有限成立,應盡快修改刑法第236條的規定,或用司法解釋將婚內強奸這一問題明確。
婚內強奸行為與強奸罪的異同
婚內強奸與強奸罪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明顯區別的兩種行為,其共同點主要表現為兩性為都必須具有“強迫”的意思;都采取了暴力、脅迫等手段;主觀上都是出于直接故意;兩罪都是對婦女性權利的侵犯。但是,兩罪的區別也是十分明顯的:
首先,構成罪的立腳點不同。婚內強奸的成立須以合法的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即以配偶權的存在為基礎,且發生在婚姻關系終結之前。而強奸罪的成立不以配偶權的存在為基礎。對于前者而言,只有在合法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姻關系終結之前,丈夫對妻子實施的強迫性行為才可能構成婚內強奸,對于后者而言,不需要以配偶權作為構罪的前提,兩個毫不相干的男女之間,男性違背婦女的意志,采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即可構成強奸罪。
其次,犯罪主體不同。婚內強奸的犯罪主體如前所述,為年滿22周歲、締結了合法婚姻關系的男性,即丈夫。而強奸罪的主體只限定為男性,可以是已婚男性,也可以是未婚男性,甚至還可以是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男性。
最后,兩罪的犯罪對象及社會危害性程度不同。婚內強奸的犯罪對象為締結了合法婚姻關系的女性一方,即享有配偶權的妻子,而強奸罪的犯罪對象為妻子以外的其他女性,如果行為人是對其妻子實施了強奸行為,理所當然應構成婚內強奸罪,由于夫妻之間有合法的配偶權在先,婚內強奸的犯罪對象就是明確的,社會危害程度也比較小。如果實施強奸行為的人尚未締結婚姻關系,那么便無須區別其犯罪對象是否為妻子,只要犯罪對象為女性,則均可成立普通的強奸罪,而且其犯罪對象是不特定的,由此可見,婚內強奸的社會危害性要小于強奸罪的社會危害性。
案例剖析
2010年孫建某強奸案
案情介紹:
2006年10月,被告人孫建某(化名,原詞條誤作孫建軍)經人介紹與被害人金某某(化名)相識,2008年9月,因女方父親為獲得動拆遷利益,被害人在其父親的逼迫之下與被告人孫建某結婚,在領取結婚證書的當晚,被告人孫建某提出要與被害人金某某發生性關系,遭到金某某的拒絕。之后,雙方從未共同生活,財產也各歸自己所有。
2010年3月被害人金某某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同年5月18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雙方感情尚未達到破裂程度,駁回金某某要求與被告人孫建某離婚之訴,雙方均未上訴(被害人原擬過6個月再起訴離婚)。6月14日,被告人孫建某至浦東新區新金橋路2077號上海京瓷電子有限公司被害人金某某工作單位門口,強行將金某某拉上出租車,帶至上海市浦東新區孫建某的暫住處,趁著酒勁,采用言語威脅、毆打等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金某某發生性關系。6月15日,公安機關接群眾報警后至現場將被害人金某某解救,同時將被告人孫建某抓獲。6月21日,被害人金某某再次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人孫建某離婚。7月28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準予金某某與被告孫建某離婚的判決。
判決結果: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建某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孫建某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的相關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孫建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二、未經對方同意,在三年內禁止接觸、滋擾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禁止令期限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宣判后,公訴機關沒有提出抗訴,被告人也沒有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2021年趙某強奸案
案情介紹:
男子趙某與被害人王某系夫妻關系,因為感情不和,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磁縣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趙某一次酒后找到王某,想趁機強行與其發生關系,王某竭力反抗且處于月經期,趙某強奸未遂。事后,妻子將丈夫告上法庭。
判決結果:
河北邯鄲市磁縣人民法院主審法官認為,趙某與被害人王某處于分居狀態,且王某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婚姻關系處于不穩定狀態。在此情況下,趙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王某發生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獲刑8個月。
2023年尹某強奸案
案情介紹:
2023年7月,濮陽市的尹某在與分居妻子武某協商子女撫養問題時,被指控實施強奸。武某稱尹某在臥室及衛生間強奸了她,但對此尹某堅決否認。武某報警后,尹某被公安機關帶走調查,隨后就被放了出來,直到2023年8月被刑拘,一直羈押至2024年5月。
判決結果:
濮陽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證據不足,達不到起訴條件,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不起訴決定。妻子武某表示,盡管曾出具諒解書但不表明沒有證據。尹某在羈押期間已通過調解協議離婚,他的孩子們由其父母照顧。2025年6月,尹某向濮陽市人民檢察院遞交了國家賠償材料,目前賠償申請已獲受理。
2023年阿木強奸案
2023年1月12日凌晨,安吉縣的阿木在酒后試圖強行與正在離婚訴訟期間的妻子小金發生性關系,因兒子出現而未遂。1月25日,公安機關以阿木涉嫌強制猥褻罪提請安吉縣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經審查后依法改變定性,以涉嫌強奸罪批準逮捕阿木。同年4月7日,安吉縣檢察院以強奸罪對阿木提起公訴,法院最終采納指控及量刑建議,判處阿木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判決現已生效。
爭議
在國內法學界有肯定說和否定說兩大紛爭,肯定說認為,國內刑法典關于強奸罪的法律條文并沒有明文規定丈夫不能成為強奸妻子的犯罪主體,婚內強奸構成強奸罪并無罪刑法定的障礙。否定說認為,婚內強奸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顯然有別于一般的強奸行為,不應該認定為強奸罪。肯定說和否定說對婚內強奸問題的認識都有失片面。從而導致在立法上一直處于模糊狀態,司法實踐難于操作把握。
參考資料 >
婚內強奸入罪問題研究-中國法院網.中國法院網.2025-06-26
婚內強奸問題芻議.海事司法案例庫.2025-06-27
青海普法網.青海公共法律服務網.2025-06-26
強奸罪具有哪些特征?.中國人大網.2025-06-26
淺析審判實踐中“婚內強奸”的定性與處理-中國法院網.中國法院網.2025-06-26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17年修訂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2025-06-26
婚內強奸行為入罪之必要性分析.康保縣長安網.2025-06-27
結婚2年拒絕同房,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關系 法院判了.今日頭條.2025-06-26
“婚內強奸妻子獲刑”是一次嚴肅警示.今日頭條.2025-06-26
“婚內強奸”被羈押285天 當事人:正申請國家賠償.百家號.2025-06-27
“14年,我終于從暴力婚姻中解脫出來”|今晚九點半.今日頭條.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