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抗癌協會是在中國抗癌協會、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及廣東省衛生廳指導下,由全省從事腫瘤防治工作的科技醫療衛生人員及熱心我國抗癌事業的各界人士與團體自愿組成的學術性、地方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
協會簡介
廣東省抗癌協會是由全省從事腫瘤防治工作的科技醫療衛生人員及熱心我國抗癌事業的各界人士與團體自愿組成的學術性、地方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廣東省抗癌協會成立于1992年,其前身是成立于1983年的“廣東省防癌協會”。經過以李振權、管忠震、曾益新、徐瑞華為理事長的四屆理事會的努力,協會不斷發展壯大,現有37個專業委員會,每年舉辦學術活動逾100場、講座及腫瘤防治宣教活動近百場,影響覆蓋全省各地區。從2010年起,8年被中國抗癌協會評為“先進省市抗癌協會”,2017年被中國抗癌協會評為“先進單位”。
章程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廣東省抗癌協會(以下簡稱本團體),英文譯名:GUANGDONG PROVINCIAL ANTICANCER ASSOCIATION,縮寫:GDACA。
第二條? 本團體是在中國抗癌協會、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及廣東省衛生廳指導下,由全省各學科的腫瘤科技工作者和熱心于抗癌事業的各界人士和相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自愿結成的學術性、地方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是黨和政府聯系腫瘤科技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團體會員,是發展我省腫瘤防治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團結和動員全省各學科的腫瘤科技工作者和抗癌社會力量,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和衛生工作的方針,促進腫瘤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抗癌知識和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腫瘤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腫瘤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腫瘤防治事業服務,為提高全民健康素質服務,為腫瘤科技工作者服務。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東風東路651號中山大學腫瘤防治中心內。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腫瘤學術和技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加強學科間和團體間的聯系與協作,促進腫瘤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開展防癌宣傳,普及腫瘤科學知識,出版《防癌報》,提高廣大群眾的抗癌知識水平;收集并提供國內外抗癌防癌情報;推動群眾性防癌活動;
(三)開展腫瘤學科繼續教育,更新腫瘤科學知識和技術,提高廣大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的腫瘤專業水平;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編輯出版腫瘤學術、技術、信息、科普等各類期刊、著作、圖書資料和音像制品等,出版《防癌報》;
(五)推廣腫瘤科學技術成果,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與應用;
(六)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腫瘤防治研究方面的建議,反映腫瘤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腫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七)開展腫瘤科學論證、咨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擔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鑒定、技術職稱資格審評、專業醫師資格認證、抗癌藥物和醫療器械的驗證、評審等任務;
(八)開展民間國際腫瘤科學技術交流,加強同國外同類學術團體和腫瘤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合作,參加相關的國際抗癌組織;
(九)發現、推薦優秀腫瘤科技人才,依照有關規定經批準開展表彰獎勵活動;
(十)興辦符合本團體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是本團體的主體,包括普通會員和名譽會員;單位會員包括事業單位會員、企業單位會員及社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中、高級技術職稱科技人員;
(四)取得碩士及博士學位的科技人員;
(五)大專院校畢業,在醫療、教學、科研、企事業單位和組織管理部門從事腫瘤專業及有關科學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獨立工作能力者;中專畢業,已從事醫療、護理、藥物及實驗室工作6年以上并具有腫瘤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科技人員;自學成才,且具有腫瘤專業10年以上經驗與技術能力者:
(六)熱心和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的社會知名人士,從事有關學科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干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由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2名本團體會員介紹,所在單位同意蓋章;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或本團體組織部門審核批準;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據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名譽會員除外);
(二)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學術與公益活動,享受優先與優惠待遇;
(三)獲得本團體有關宣傳、學術等資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參加本團體組織的科普宣傳、科技開發、推廣和咨詢服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個人會費目前為10元人民幣/年/人);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有關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被剝奪公民權利者,其會籍自然取消。
第十四條? 單位會員 凡醫療、科研、教學、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均可向本團體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即可成為單位會員。其權利為:選派代表參加本團體有關的學術活動;優先取得有關的宣傳、學術資料;獲得本團體優先提供的技術咨詢服務:在醫療、教學、研究、技術培訓等方面與本團體合作。其義務為:遵守本團體章程,繳納會費:執行本團體決議,完成所委托的任務:資助本團體活動經費。
第十五條? 名譽會員 著名的腫瘤學家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可接受為本團體名譽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推薦名譽理事長;通過提案和決議;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理事通過充分醞釀、民主協商、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協會實際工作的科學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個別熱心于本團體工作并從事組織管理的領導干部。要體現老、中、青梯隊結構。理事會成員每屆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制訂協會的組織細則和工作細則,制訂與審議工作計劃;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下一屆的會員代表大會,籌備改選下屆理事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推薦、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協會先進工作者;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由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除設有名譽職務外,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3~6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3人。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4年。理事會閉會期問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在常務理事會體會期間,理事長領導本團體全面工作。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理事會下設辦公室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專職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尚可成立若干工作小組由常務理事分工負責。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需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書長候選人,經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并領導秘書長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不同專業成立相應的專業委員會,名稱為“廣東省抗癌協會某某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分支機構,負責組織本學科的業務活動。專業委員會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設立、變更、注銷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專業委員會不另立章程。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制,由本會、專業委員會民主協商推舉廣東省委員,組成委員會。由委員會民主協商推選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常務委員,組成常委會;推行前任主任委員(現名譽主任委員)、現任主任委員和候任主任委員(現常務副主任委員)相結合的動態集體領導體制。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期滿時在本會領導下按時換屆。推選的組織架構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 積極探索建立有利于協會自律、自立、自主發展的組織體制,努力把學會建設成為學習型、服務型、創新型組織,成為充滿生機和活力的現代科技團體。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部門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拔款、掛靠單位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修訂章程經2014年8月20日廣東省抗癌協會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使用中國抗癌協會會徽。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協會簡介.廣東省抗癌協會.2022-08-19
協會章程.廣東省抗癌協會.2022-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