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互聯網
國營大中型企業是“國營小型企業”的對稱。指按1983年國務院公布的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中規定的標準劃分的國營大中型企業。國營工交企業按固定資產原值和年利潤兩個條件,國營商業企業按年利潤和職工人數兩個條件劃分大中型和小型企業。
正文
對有盈利的國營大中型企業,按55%的比例稅率征收所得稅和按核定的調節稅稅率征收調節稅; 對國營小型盈利企業按8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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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大中型企業是“國營小型企業”的對稱。指按1983年國務院公布的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中規定的標準劃分的國營大中型企業。國營工交企業按固定資產原值和年利潤兩個條件,國營商業企業按年利潤和職工人數兩個條件劃分大中型和小型企業。
對有盈利的國營大中型企業,按55%的比例稅率征收所得稅和按核定的調節稅稅率征收調節稅; 對國營小型盈利企業按8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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