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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選舉制
來源:互聯網

三級選舉制是由普魯士國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于1851年1月31日頒布的一項選舉規定。這一制度將議會劃分為上下兩院,其中上院成員由國王指定的顯赫人物組成,而下院則通過選舉產生。三級選舉制的特點在于其復雜的選舉程序以及公開投票的方式,這些措施確保了容克貴族和大資產階級在下院中的主導地位。直到1918年,普魯士王國一直采用這種選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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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選舉制的核心特征是對選民按照納稅情況進行分類。具體而言,納稅最多的群體被歸類為第一等級,這個等級的人數相對較少,大約有13.3萬人;納稅次多的群體屬于第二等級,人數約為49萬;而納稅最少的群體則構成了第三等級,人數最多,達到約265萬。盡管這三個等級的人數差異顯著,但在選舉過程中,每個等級都會選出數量相同的復選人,最終由復選人決定下院議員的當選。

參考資料 >

德國的選舉制度是怎么樣的.德國的選舉制度是怎么樣的.2024-11-21

三級選舉制.百度教育.2024-11-04

什么是三級選舉制,名詞解釋定義是?.考試資料網.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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