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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糾紛
來源:互聯網

肖像權糾紛是指未經許可而使用他人肖像引起的糾紛。因肖像權糾紛提起的訴訟,多為侵權之訴。通常來說,侵犯肖像權構不成犯罪,侵權方要承擔民事賠償。

概念

肖像權糾紛??是指未經許可而使用他人肖像引起的糾紛。

糾紛管轄

因肖像權糾紛提起的訴訟,多為侵權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原則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犯罪人員、失信被執行人、或網絡廣告欺詐、造假人員等可以對其照片、視頻進行曝光,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法律適用

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典》第1018條(肖像權)、第1024條(名譽權)及第1183條(精神損害賠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第150條、第151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

案例分析

女子被“街拍”上網 未經允許就算侵權

夏日,和男友一起逛街休閑,沒想到,兩人的身影,昨天竟出現在網站上。在律師的幫助下,一番交涉后,網站才撤下了這幅照片。網絡上,“街拍美女”成風,律師提醒小心侵權。

突然成了“街拍美女”

昨天下午,浙江康派律師事務所的胡棟律師接到楊小姐的電話,楊小姐說,五一假日,她和男友在天一廣場、鼓樓步行街等處閑逛,放松心情。昨天上午,突然接到幾位朋友的電話,說她被人“街拍”了,照片出現在網上。她吃了一驚,個人的信息出現在網上有時不是件好事,根據朋友的指點,她登錄了這家杭州時尚拍拍網。在這家網站的街拍專區,她和男友人手一只冰激凌左顧右盼的憨態,成了“夏季風”專題“街拍美女”組圖中的一幅。

刪除照片還挺費事

“可能有人無所謂,但我不喜歡。”楊小姐說,現在盛行圖片PS,萬一哪個無聊的把這張照片進行處理,把身邊人換一下再傳到網上,那就亂套了。楊小姐說,她隨后把情況告訴男友,并立即打電話聯系了這個網站,要求他們立即撤下這張照片。“網管還不同意,說照片是網友發的,他們無權隨便刪除,而且說照片上的我挺漂亮的,秀一把也無所謂。”楊小姐說。

昨天下午,胡棟律師聯系了這家網站,明確告訴他們,未經當事人允許,就隨意發布別人的照片,是侵犯肖像權,再不刪除,要追究他們的責任。直到這時,網管才同意刪除,并說,推出這個街拍專區,是為了方便攝影愛好者進行作品交流,也是為了展示美,并沒用作商業用途,也沒丑化被拍者。一開始沒同意刪除,是因為必須有時間證實照片確實是楊小姐本人,不能隨便有人打個電話就刪掉,那也是對發帖者的不尊重。

不經允許就拍有反感

記者在網絡上發現,隨著天氣連續升溫,網上各類“街拍美女”的帖子如雨后春筍,不僅在杭州市成都市重慶市西安市這些“盛產”美女的城市盛行,我市不少網站上,網友也在上傳“街拍美女”,引來大批網友點擊。還有些網友專門組織活動,號召幾個城市的街拍族拍下街頭美女,發到網上互拼。

突然發覺陌生人的鏡頭對準自己,美女們會有什么反應?記者采訪的多位女士表示,一般會選擇避開鏡頭,如果有人要拍,建議最好能像國外一樣,征求被拍者同意。

但在記者調查中,幾位攝影愛好者都說,拍攝前征求同意不現實。一位從事攝影工作多年的金先生認為,美麗有時就那么一瞬間,你不可能先去征求被拍者意見。就算征求意見,可能很多人也不會同意。他們認為,只要不涉及隱私,不是在私人場所,照片不用作商業用途,不有意丑化,攝影人也有他們的“拍攝權”。

律師觀點

小心侵犯他人肖像權

胡棟律師以及晚報律師團的幾位律師均認為,很多攝影愛好者認識上有個誤區,覺得只要沒丑化被拍者,沒做商業用途,就不存在侵權行為。

實際上,如果僅僅是在公共場所偷拍不存在侵權,但只要是不經過當事人允許,拍攝特定的對象,并把偷拍照片公布傳播,即便不是以營利為目的,除了用作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情況外,就應看作是侵犯了對方的肖像權。而且,在網站上發布這類照片,自然有吸引眼球、提高點擊率、擴大網站影響的目的,很難說是非營利性的。照片一旦上網,難保被人惡搞或做不法之用,一旦這樣就可能侵害被拍者名譽權,拍攝者、發布者、網站和惡搞者均應承擔相應責任。而且,街拍活動也不是很受市民的支持,很多穿著時尚的俊男靚女在街上還不能坦然面對陌生人的鏡頭,以致不少“街拍”都變成了“偷拍”。為此,為了不侵犯肖像權,街拍圖片在網上發布時應把臉部模糊掉,避免引起相關法律糾紛。體育及演藝明星作為公眾人員,生活在聚光燈下,其一言一行都會產生社會影響。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明確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對于名人而言,經常面臨肖像權被侵權的事情,由此產生的糾紛不在少數。那么,解決名人肖像權糾紛的方式是什么?我們一同了解下這方面的知識。

一、解決名人肖像權糾紛的方式是什么?

公眾人物的知名度超過常人,或者承擔的職責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他們的行為關乎到國家、社會的利益或者公眾的知情權,因此,人們對他們的關注和觀察就遠遠地超出對一般的自然人所關注的程度。與隱私權一樣,公眾人物的肖像權有時候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來說,他們的肖像權邊界會比較窄,尤其是在“以非營利的目的使用肖像”時,對于普通人而言屬于侵犯肖像權的情況,他們就可能不適用。

因肖像權糾紛提起的訴訟,多為侵權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原則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二、哪些行為是侵害名人肖像權的?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使用肖像的行為雖然不以營利為目的,但也通常被認為是侵害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的行為:

1、非法制作擁有他人肖像 未經本人同意,擅自拍攝其照片;或給受害人畫肖像或復制受害人的照片;或強迫他人拍照、畫像;

2、侮辱、毀損他人肖像 涂抹、盜用他人肖像;歪曲丑化肖像;故意毀損他人肖像,損害他人人格尊嚴等。

3、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制作書刊的封面、封底 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制作書刊的封底、封面,配有侮辱性文字,使人產生聯想、誤解。

4、未經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 未經本人同意,即使不以營利為目的,但在使用他人肖像過程中,不是出于社會公益,且有侮辱、丑化等情節,或超出本人同意的方式和范圍。

綜上所述,名人作為公眾人員,影響力要大于普通人,因此,名人的肖像權經常受到侵害,解決名人肖像權糾紛的最好方式就是訴訟。名人可以委托律師向當地法院提交訴訟狀,將侵權一方告上法庭。通常來說,侵犯肖像權構不成犯罪,侵權方要承擔民事賠償。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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