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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
來源:互聯網

《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為日本政府于1919年4月10日公布制定的中央法規,同年6月1日則開始施行。該法之前,1897年的《古社寺保存法》則具有與此法有相當程度的同質性。

名詞解釋

《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為日本政府于1919年4月10日公布制定的中央法規,同年6月1日則開始施行。該法之前,1897年的《古社寺保存法》則具有與此法有相當程度的同質性。

條文內容

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初定時全文為61條條文,其立法精神與歐美19世紀末同期的保存文化財思想相符。除了將稍早就明定保護的神社寺院外,也包含了歷史建筑,歷史遺跡,舊址,紀念碑,古城址,并涵蓋稀有的自然物種,如:動物、植物或礦物等。

相關連接

《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以法律44號名義于日本訂定頒布后,日本政府緊接著頒定細則或調查會章程等子法來貫徹該法。另外,在日本本地境外﹔受臺灣省總督府管轄的臺灣地方,則于1930年適用該法,并將相關條文從61條擴充至104條,不過仍稱《史跡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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