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購議銷是一種商業交易模式,指商業企業和生產者通過協商議定價格來實現商品的收購和銷售。這種模式不僅適用于工商企業間的部分商品,還涉及農副產品的剩余產品以及不屬于合同定購的其他農副產品。在這種模式下,商業部門在國家計劃價格的指導下,參與市場調節,以高于國家降價且低于集市貿易價格的方式進行交易。議購議銷對于促進生產發展、調劑市場余缺、活躍市場、平抑物價和滿足消費者需求具有積極的作用。
原理及特點
議購議銷是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的糧食商品流通形式,屬于平價購銷的補充渠道。其特點是買賣雙方自愿成交,議購議銷價格的升降主要受市場糧食供求狀況和價格變化的影響。
價格機制
議購價格
議購價格應根據市場供求情況、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等因素,與生產者協商議定。對于供求大致平衡或供不應求的商品,議購價應略低于當地當時的集市貿易價格。同時,經營部門應通過吞吐業務,調劑余缺,平抑集市貿易價格。對于國內外市場需求較大的非糧棉作物,議購價格可適當提高;而對于與糧棉爭奪土地的農副產品,議購價格則應降低;對于滯銷積壓商品,議購價應較低,以促進生產適應市場需求。糧油議購價格應根據不同地區、年份、季節、品種和質量,參考集市價格,遵循隨行就市、略低于市價的原則確定。農副產品議購價格高于牌價的幅度,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控制,一般不超過30%,特殊情況除外。議購價格應根據供求情況和季節變化適時調整,相鄰地區的農副產品議購價格應協調一致。
議銷價格
議銷價格應堅持薄利多銷原則,以議購價格為基礎,加上必要的費用和薄利(統算利潤約2%-3%),制定出低于當地當時集市貿易價格的價格。糧油議銷價格應有合理的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允許不同品種、季節有賠有賺,確保全年統算略有利潤。議銷商品的進銷差率、批零差率和調撥價格的費用率,一般應低于同類平價商品的差率。議價商品的利潤額也不應超過同類平價商品。對于使用議價商品作為原料的產品,議銷價格應從低掌握,參照同類平價產品的價格計算生產和加工成本,再加上議價原料中平價與議價的差額和稅金,確定出廠價或銷售價。鮮活商品的價格可根據質量和市場供求變化靈活掌握,同一市場、同一品種的不同企業之間價格可略有差異,以利于市場競爭。為加強物價管理和穩定市場物價,議價銷售與牌價銷售應分開標示價格。平價購進的商品不得按議價銷售,定量供應的商品一般不得停止或減少平價供應。不得隨意提高議銷價格,不得將緊俏的議價商品用于獲取超額利潤或多發獎金。
價格管理
管理原則
議購議銷價格的管理原則包括:有利于農業生產和市場商品供應的發展,保持市場物價的基本穩定;既不過度管制,又能有序運作。管理權限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物價總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規定議購議銷商品的定價原則和方法,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規定主要商品議購價格的最高限價。省級物價綜合部門與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上級規定的原則和方法,結合地方實際,具體規定實施辦法或細則,并管理議購、議銷價格。
管理規定
為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利益,避免大幅漲價或壓價收購,影響生產,省、市、自治區業務主管部門應對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的商品提出最高限價和最低保護價的意見,經國務院主管部門同意后,由省、市、自治區政府核定并公布。一些商品的最高限價和最低保護價也可由地、縣政府核定。市、縣級主營公司擁有以下議購議銷商品的定價權限:在上級規定的幅度內具體掌握價格;上級未規定幅度的,按照規定的定價原則和方法自行議定價格;對鮮活商品,可根據按質論價原則和上級規定的季節差價、質量差價確定價格;冷背殘次商品,在上級規定的金額范圍內,有權自行削價處理。兼營企業單位按照主營公司掌握的價格水平進行購銷業務。進行獨立核算的企業作價權限,根據以上精神,結合實際情況,由省、市、自治區研究確定。為制止哄抬議購價格,應嚴格執行國務院的相關規定,將物價管理與市場監管相結合。
管理辦法
一類、二類農副產品在完成國家收購任務前,不得議價成交。完成收購任務后,允許議購的二類農副產品和集中產區的三類農副產品,由當地業務主管部門向采購單位和個體有證商販分配貨源,不得相互哄抬價格搶購,不得高于省、市、自治區政府或地、市政府規定的最高限價。若議購價高于最高限價,則視為哄抬物價,違反物價紀律。開展議購議銷活動,應根據中央和國務院關于收購農副產品要簽訂合同的指示,在國家計劃指導下進行,以減少生產的盲目性。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議價收購的大宗三類農副產品,應盡可能與生產單位簽訂議購合同。合同中應規定商品數量、等級標準和價格。合同的簽訂,必要時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監督檢查合同的執行。如無特大自然災害,任何一方不執行合同,應承擔經濟責任。
參考資料 >
議購議銷是什么意思.外貿日報.2024-11-04
國務院關于調整糧食銷售價格的通知.中國政府網.2024-11-04
議購議銷.MBA智庫百科.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