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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
來源:互聯網

“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是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確立的一項重要國際環境合作原則。這一原則在全球范圍內被廣泛接受并應用于應對氣候變化等全球性環境問題。

原則背景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發端于上世紀70年代初。1972年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宣示,保護環境是全人類的“共同責任”;會議同時指出,發展中國家的環境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發展不足造成的”,這已是“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雛形。

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四條正式明確了這一原則。根據這個原則,發達國家要率先減排,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發展中國家仍以經濟和社會發展及消除貧困為首要和壓倒一切的優先事項,在得到發達國家技術和資金支持的情況下,采取措施減緩或適應氣候變化。

法律框架

《公約》在1992年通過時,開篇就提到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并在第三條“原則”中對其含義有清晰的闡述:“各締約方應當在公平的基礎上,并根據它們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的能力,為人類當代和后代的利益保護氣候系統。因此,發達國家締約方應當率先對付氣候變化及其不利影響。”

參考資料 >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中國氣象局.2024-11-07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 中國關鍵詞.搜狐網.2024-11-07

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央視網.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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