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是由國家旅游局于2002年10月14日通過的一項政府法規,旨在規范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的行為,保障游客權益,推動旅游業發展。該法規于2016年12月6日被廢止。
法規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令第18號宣布,《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已獲國家旅游局局長辦公會議批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法規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令第42號宣布,《國家旅游局關于修改〈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和廢止〈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的決定》已在2016年12月6日的國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長辦公會議上通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規定內容
第一條
《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的制定是為了強化對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的監管,規范其職業行為,保護出境旅游者的合法權利,促進出境旅游業的健康持續發展。該法規依據《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而設立。
第二條
本法規所指的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簡稱“領隊”)是指持有領隊證,受委托于具備出境旅游業務資質的國際旅行社(簡稱“組團社”),從事出境旅游領隊工作的人士。領隊的主要職責包括全程陪伴旅行團、協調境外接待旅行社(簡稱“接待社”)完成旅游計劃、解決旅途中出現的問題等。
第三條
申請領隊證的個人應滿足以下條件: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熱愛祖國,遵紀守法;能夠承擔領隊責任的旅行社員工;熟悉旅游目的地的相關情況。
第四條
組團社應對申請領隊證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核和業務培訓。培訓內容涵蓋思想道德、涉外紀律、旅游政策法規、目的國基本情況等方面。對于已持證的領隊,組團社應繼續開展教育培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體系。
第五條
領隊證由組團社向當地省級或指定地市級以上的旅游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材料。旅游行政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頒發領隊證并備案。領隊證的發放應考慮組團社的業務需求。
第六條
領隊證由國家旅游局統一設計制作,由組團社所在省或市的旅游行政部門發放。領隊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有效期限為三年,到期前半年可通過組團社申請續展。如證件遺失或損壞,應及時報告并申請補發或更換。被取消領隊資格的人員不得再次申請領隊登記。
第七條
領隊人員須經組團社正式委派方可從事領隊業務,并在工作中佩戴領隊證。無領隊證者不得從事此業務。
第八條
領隊人員應遵守相關規定,維護游客權益,協助接待社落實旅游計劃,處理突發狀況,提供旅游服務,并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
第九條
若組團社未按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或業務培訓,或管理不當導致領隊或業務出現問題,將面臨旅游行政部門的警告、取消領隊證申請資格甚至組團社資格的處罰。
第十條
未取得領隊證而從事領隊業務的,將受到旅游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領隊證,或未佩戴領隊證的,將面臨罰款和可能的領隊證暫扣。
第十二條
違反領隊職責第一條規定的,將按照《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違反領隊職責第二至四項規定的,將面臨整改和可能的領隊證暫扣或撤銷。
第十四條
旅游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若有瀆職、濫權、偏袒等行為,將承擔法律責任或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
參考資料 >
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百度文庫.2024-11-15
《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百度文庫.2024-11-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令(第18號)出境旅游領隊人員管理辦法.中國政府網.202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