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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警察局
來源:互聯網

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警察局簡稱“司警”,是保安司轄下的刑事警察部門。

歷史沿革

1960年8月19日,澳葡政府頒布了第43125號法令,在澳門設立了司法警察處,目的是將海外(即澳門)的偵查與預審部門集中在一起,以便相關部門在葡萄牙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原則基礎上打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

1971年10月12日,澳葡政府透過第430/71號法令,將原有的澳門司法警察處提升為廳級部門,撤銷了助理督察的職位,以廳長代之,同時在廳內增設一個督察職位。司法警察廳廳長由檢察院司法官以定期委任方式出任。

1975年12月19日,澳葡政府以第705/75號法令提升澳門司法警察廳為澳門司法警察司。澳門司法警察司在行政上直屬澳門總督,而在刑事訴訟的運作上由葡萄牙檢察長指導。

1979年8月4日,為了明確司法警察司的運作,澳門立法會頒布了第19/79/M號法律,即司法警察司組織法,規定司法警察司為一負責刑事偵查、犯罪預防及協助司法當局的直屬澳門總督的警察部門,在進行刑事偵查時接受檢察院的指導,但有權對所有不予起訴的案件進行歸檔。司法警察司司長由法院或檢察院的司法官出任,副司長一職則按1986年通過的第34/86/M號法令規定,必須由澳門總督在法院或檢察院的司法官,或一等督察,或至少從事法律工作五年的法學士中任命。

1999年12月20日,隨著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司法警察司更名為司法警察局,隸屬保安司,且在刑事調查工作上接受檢察院領導。局長和副局長的任職條件與回歸前生效的第27/98/M號法令之規范相同。

2020年,為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滿足調查與國家安全、網絡安全、恐怖主義、高科技相關犯罪的執法工作需要,提升執法效率,特區政府制定和頒布第14/2020號法律以及第35/2020號行政法規,調整司法警察局的職能及組織架構。

機關職責

預防犯罪行為,監視與稽查公共場所與設施,以及一切涉嫌有助於犯罪的地點;

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犯罪調查;

協助法官或檢察官,并按照他們的請求進行偵查工作,承擔司法行政輔助機構的職責。

基本職能

調查及預防犯罪;

按照司法機關請求進行偵查工作,承擔司法行政輔助機構的職責。

機構設置

如圖所示

參考資料 >

澳門舉行“司法警察日”頒獎禮.中國新聞網-今日頭條.2023-07-18

歷史.司法警察局.2023-07-18

組織架構.司法警察局.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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