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權票(Abstention vote),為逆反票的一種。選民表示候選人沒有一位值得選擇,或是另類示威。在議會中,棄權票是一種表態的投票方式,代表既不愿意投下贊成票,亦不愿意投下反對票的政治表態。
簡介
棄權票本質就是既不支持也不反對,棄權票的意思是就某事表決時,成員們可以投affirmative vote(贊成票)或dissenting vote(反對票),享有veto power/right(否決權)的成員還可以veto a decision(否決某個決議)。
棄權票在議會亦是投票的一種分式,是代表一種作為表態的投票方式,代表既不愿意投下贊成票,亦不愿意投下反對票的政治表態。
此外,棄權票也是在議會制國家進行信任投票的一種,當一個政黨無法單獨組建聯合政府,需要與其他政黨組成聯合政府。政黨或與一些小政黨達成協議,以換取他們的支持。政黨投棄權票,讓有關政黨能夠組成少數派政府,政黨在閣外支持信任動議。實行的國家如葡萄牙、西班牙、愛爾蘭、丹麥、挪威、瑞典等。
一般來說,投空白票屬無效票視同棄權,不列入結果。但依現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需全體選舉委員過半數有效票才能當選,投空白票或其它無效票太多可令候選人達不到門檻而無法選出行政長官。
另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當表決時棄權不投票(沒有按鈕),也常被視為另外一種的棄權票。立法會需要經分組點票的動議,必須要在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議員分別過半數贊成才可獲得通過,由于贊成票必須過半,因此投棄權票實際上操作也是投反對票。出席會議議員的過半數票,是指在出席會議的議員中,表決贊成的人數多于其他議員合計的人數,包括表決反對、放棄表決及出席會議但不作表決的議員,不列入點票結果。“完善”選舉制度之后,將煽惑不投票或投白票等行為列為刑事罪行,但不投票或投白票為合法行為。
正確看待棄權票
首先,它折射出常委會組成人員權力主體意識的提高。常委會組成人員是人民群眾的代言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權力。隨著根本政治制度逐步深入人心,人大的地位、性質和作用得到了全社會的普遍認同,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行使權力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也不斷增強。多數組成人員能夠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慎重行使自己的職權,在不了解被提請任命干部的情況下,不投“感情票”“違心票”和“糊涂票”,不隨波逐流,盲目投下贊成票或反對票,而是用棄權的方式表明自己的態度。從某種意義上說,這種做法要比無原則的“一致通過”“全票贊成”,更能體現出民主政治和民主法制建設的進步。
其次,它反映出人大任免程序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目前,多數地方人大常委會任免干部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致使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被提請任命的干部缺乏足夠的了解。會前,人大常委會不對擬任干部進行考察,無法深入了解其工作和思想狀況;表決前,對提請任命干部的介紹過于簡單,往往是優點一大串,缺點看不見,讓人難以相信其真實性。唯一比較嚴肅的是,采用無計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對任免對象不夠了解的情況下,也只好慎重地投下棄權票了。
因此,地方黨委和人大常委會要以正確的態度對待棄權票增多的現象。在尊重常委會組成人員民主權利的同時,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完善人大人事任免程序,盡可能減少由于常委會組成人員不了解情況造成的棄權票,使人大常委會在干部任免上能夠正確地行使職權,為促進干部隊伍建設把好“民意關”。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