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于2008年9月28日經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辦法旨在規范云南省省內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保護耕地資源。
實施背景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云南省政府制定了《云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并于2008年10月30日正式發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律效力
《云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自2008年10月30日起正式實施,適用于云南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耕地占用行為。
征收對象
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屬于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須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
計稅原則
耕地占用稅的計稅面積主要依據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核定,如有必要,還需進行實地勘測。若實際占用耕地面積與批準占用面積不符,則應根據相關規定核定計稅面積。
稅率標準
云南省各市縣的耕地占用稅適用稅率,按照《云南省各縣(市、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表》執行。對于特定類型的用地,如林地、牧草地等,也明確了相應的稅率標準。
減免稅政策
針對不同群體,云南省出臺了相應的耕地占用稅減免政策,包括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等特殊人群的新建住宅項目。
征收管理
各級政府應加強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協調工作。耕地占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納稅流程
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程序均有明確規定,納稅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
免稅證明
納稅人繳納耕地占用稅或享受減免稅待遇后,地方稅務機關應出具相應的完稅憑證或免稅憑證。
建設用地批準
土地管理部門在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時,應查驗納稅人的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免稅憑證。
違規處理
對于違規占用耕地的行為,如未能及時恢復耕地原狀,已繳納的耕地占用稅不予退還。
相關法規
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生效日期
《云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自2008年10月30日起正式生效。
參考資料 >
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淘豆網.2024-09-13
《云南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道客巴巴.2024-09-13
云地稅三字[2008]24號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發耕地占用稅政策問答的通知[全文廢止].稅屋.2024-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