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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控制理論
來源:互聯網

社會控制理論(英文名:Social control theory)是指社會對人的動物本性的控制,限制人們發生不利于社會的行為。

社會控制理論最早由美國社會學家羅斯在《社會控制》(1901年)中提出。羅斯認為,在人的天性中存在一種“自然秩序”,包括同情心、互助性和正義感等組成部分。人性的這些“自然秩序”成分,使人類社會能處于互相同情互相幫助、互相約束、自行調節的自然秩序狀態。但19世紀末20世紀初城市化的高速發展和大規模移民的涌入,使人們不得不生活在完全陌生的社會環境中,“自然秩序”難以實現,越軌、犯罪等社會問題大量出現。因此,必須探尋新的復雜的社會控制手段。這主要包括法律、道德、輿論、風俗習慣、宗教、信仰、教育、個人理想、禮儀、藝術、人格、啟蒙、社會價值觀、倫理法則等20種控制工具。隨著新科技革命的產生和發展,羅斯的社會控制理論被不斷修正和充實,逐漸形成了具有社會工程色彩的社會控制理論。

根據不同標準可以把社會控制分為不同的模式:一是廣義和狹義模式。廣義的社會控制是社會組織所運用的各種手段和方式,是對社會所有成員的行為、價值觀念實施規范和控制;狹義的社會控制則專指對社會越軌行為實施懲罰和教育的過程。二是積極控制和消極控制。主要按使用獎勵手段還是懲罰手段來劃分。前者如獎狀、獎金、獎章、記功、晉升等;后者如記過、開除、降級、判刑等。三是硬控制和軟控制。根據使用強制手段和非強制手段劃分,前者如政權、法律、紀律控制等:后者如社會輿論、社會心理、社會風俗、道德、信仰和信念等。四是外在控制和內在控制。根據控制是否依靠外部力量來劃分,前者依靠外在力量實施,后者依靠自我實施。五是正式控制和非正式控制。根據社會控制有無明文規定劃分,前者如政權、法律、紀律、各種正式制度、宗教條文;后者如風俗、習慣等。社會控制具有明顯的集中性和超個人性,它通過社會組織、社會個人的相互傳遞、相互影響而起作用。

正文

社會鍵有四種成分:(1)依戀,即個體對父母、學校和同輩朋友的感情依戀。這種感情依戀越強烈,人就越不可能犯罪。(2)奉獻,即個體對傳統的生活目標的追求。若人渴望獲得社會承認的、傳統的成功,就不可能冒損害自己前途的危險去違法犯罪。(3)參與,即參加傳統的活動,如學術活動、體育運動等。人若用全部的時間和精力參與傳統的活動,就不可能進行違法犯罪活動。(4)信仰,即對社會的道德、法律規范等的尊重。人若尊重道德與法律規范,就不會出現違反這些規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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