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風5號”是東海證券旗下的非限定性集合理財產品。該產品投資經理為曾祥順。2012年該產品的收益在券商集合理財產品里排名最末,“東海東風5號”集合理財產品年收益率為-34.79%,在同類型產品中排名墊底。興業銀行因代銷此產品,被投資者投訴,并被指“坑爹”。
內容簡介
“東風5號”是東海證券旗下的非限定性集合理財產品,2010年1月15日上市。
該產品重點關注證券市場的五大投資主題:人民幣升值、制度變革、成本轉移和消費升級、低碳經濟、節能減排與新能源主題。該產品為券商理財產品,起步買點10萬元,相對基金較高。
但證監會對基金有倉位要求,即無論市場當期如何,都必須要保留60%倉位,硬性承受虧損,而該產品卻可選擇空倉規避風險。另外,該產品的管理層報酬與收益率掛鉤。當委托人退出集合計劃時,年化收益率小于或等于8%,管理人不提取業績報酬。
產品說明書
名稱和類型
1、集合計劃名稱:東風5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2、集合計劃類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投資目標
在有效控制投資風險并兼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集合計?劃資產的穩健增值。
計劃特點
1、主題精選,價值回報
未來幾年,中國經濟有望延續較高增長,本集合計劃將重點關注證券市場的五大投資主題:人民幣升值;制度變革;成本轉移和消費升級;低碳經濟、節能減排與新能源主題。通過戰略資產配置和戰術資產配置確定投資組合中各主題之間股票的比例,堅持價值投資的理念,在有效控制風險并兼顧計劃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集合計劃資產的穩健增值。
2、配置靈活,范圍廣泛
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配置包括ETF、創新型基金、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創新型金融工具,并根據市場狀況靈活配置股票和債券資產。
3、收益穩定,來源多樣
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通過多種創新型金融工具及股票和債券的靈活配置,使收益來源豐富多樣,平滑了各類資產本身的價格波動風險。
投資范圍和資產配置比例
1、集合計劃的投資范圍:
投資于國內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權證、公司債、企業債、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債券逆回購、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資產支持受益憑證等各類金融工具、銀行存款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金融工具。
2、集合計劃的資產配置比例(市值占凈資產比例)?:
(1)權益類資產,包括股票、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權證占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的比例為:0-90%;其中,權證僅投資申購分離交易可轉債而獲得的權證,不主動在二級市場買入,且占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的比例不得高于3%。
(2)固定收益類資產,包括公司債、企業債、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債券逆回購、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可轉債、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發行的資產支持受益憑證等占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的比例為:0-35%;
(3)在計劃開放期間,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基金、一年內到期的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合計資產凈值不低于計劃資產凈值的10%。
目標規模
本集合計劃最低規模為1億份。推廣期目標規模為50億份,開放期不設規模上限。
存續期限
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設存續期。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后每三個月開放一次,每次十個工作日,具體開放日期見網站公告。
推廣時間
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推廣時間為本計劃獲得中國證監會出具無異議函或者做出批準之日起60日內。具體時間見公告。
每份集合計劃的面值
參與價格及參與集合計劃的最低金額
1、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每份集合計劃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2、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在推廣期內的每份集合計劃的參與價格為人民幣1.00元;在開放期內每份集合計劃的參與價格為當日單位凈值。
3、參與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最低金額:在推廣期和開放期內,委托人可多次參與購買集合計劃單位,單個客戶首次參與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000元,追加參與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參與本集合計劃采取全額
繳款參與的方式,參與一經受理不得撤銷。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風險收益特征
及適合推廣對象
1、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風險收益特征:本集合計劃主要投資于證券市場中的股票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等權益類資產,屬于高風險高收益型理財產品。
2、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推廣對象:適合風險承受能力較強,對流動性要求不高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個人委托人和機構委托人(法律、法規禁止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除外)?。
收益分配
1、在符合收益分配條件的前提下,每個運作年度至少分配一次。若集合計劃成立不滿三個月當年可不進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后的3個月內完成;
2、每次分配的收益不低于可供分配收益的50%;
3、收益分配后本集合計劃單位凈值不得低于面值。
推廣機構和推廣方式
本集合計劃將通過集合計劃管理人、托管人等推廣機構進行推廣,不通過報刊、電視和廣播等大眾媒介進行公開推廣。
集合計劃的費率
1、參與費:本集合計劃參與費由委托人承擔,具體如下表所示:
參與金額(單位:元)參與費率
N<5,000,000?0.8%
N≥5,000,000?0.6%
N:集合計劃參與金額
2、托管費:年托管費率0.23%。按前一日資產凈值計算,按日計提,按月支付。
3、管理費:年管理費率1.2%。按前一日資產凈值計算,按日計提,按月支付。
4、退出費:本集合計劃退出費由委托人承擔,具體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退出費率
T<1年?1.5%
1年≤T<2年?1%
2年≤T<3年?0.8%
T≥3年?0
T:集合計劃份額持有時間
5、管理人浮動業績報酬
(1)當委托人退出集合計劃時,退出集合計劃單位年化收益率R小于或等于8%時,管理人不提取業績報酬;當委托人退出集合計劃時,退出集合計劃單位年化收益率?R?大于?8%時,管理人對超過?8%以上的部分提取?20%作為業績報酬。
(2)當管理人實施分紅方案時,管理人在集合計劃分紅權益登記日提取業績報酬,并從分紅資金中扣除。對于每個委托人的每筆計劃份額,管理人于分紅時收取的業績報酬不高于該筆計劃份額于當次收益分配的紅利總額。
其它介紹
2012年,興業銀行代銷“東風5號”,由于盲目向投資者推銷,忽視風險告知義務,被投資者投拆,并被指“坑爹”。事件緣于某投資者以23萬元人民幣投資購買此產品,結果9個月虧損8萬元。
2011年5月6日,彭先生在興業銀行東塘支行辦理業務時,工作人員向他推薦一款“東風5號”的理財產品,“當時宣稱主要是投資證券、實業、基金、股票。由于擔心股票風險大,他有些猶豫,工作人員當即表示,股票只是一小部分,且該產品的回報利率在5.7%,并做了風險控制,跌了5%,銀行就會平倉止損?!迸硐壬芫训匾蠊ぷ魅藛T把“止損”這一項寫進協議。工作人員卻稱“平倉止損是內部制度要求的,因此不會再寫進協議”。更奇怪的是,該協議只有一份且由銀行保管。這一次,彭先生一次性投入了232000元。
“還不到3個月,銀行就發來信息,說我的本金只剩九成多了。”彭先生急忙打電話咨詢銀行工作人員,被告知只是暫時跌了一點,很快就能升上來。彭先生信以為真,并沒有將錢取出來。到了第6個月,彭先生發現跌得更厲害了,“本金只剩八成多了。”彭先生稱,這時已無退路,只能等待時機。沒想到臨近第9個月,虧得更離譜了,本金只剩73.7%?!鼻榧敝?,彭先生親自跑到銀行去咨詢,才得知自己的錢90%被用來買了股票。
對此,彭先生怒不可遏,找到銀行理財經理想討個說法,結果對方拿出協議稱“投資當然有風險,協議條款里已經做了提醒”。迫于無奈,彭先生只能選擇割肉,通過核算本金已經虧了近8萬。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