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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國華
來源:互聯網

蔡國華,男,漢族,1965年4月出生,山東陽信人,在職研究生,工學博士。1985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恒豐銀行原董事長。

2017年11月,蔡國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調查。2020年11月6日,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蔡國華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貪污、挪用公款、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2021年8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處蔡國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人物經歷

學習經歷

1986年9月至1988年7月期間,蔡國華在山東師范大學政治系干部專修科學習。1997年9月至2000年6月,在中國共產黨山東省委員會黨校研究生班學習。2002年3月至2005年6月,在西北工業大學系統工程專業學習。

工作經歷

1981年7月開始,蔡國華在山東省陽信縣陽信鎮醫院工作;1984年8月,任共青團山東省陽信縣委辦公室副主任;1986年6月,任共青團山東省陽信縣委宣傳部部長。

1989年5月,蔡國華擔任共青團山東省陽信縣委副書記;1991年9月起,歷任山東省惠民(濱州)地委臺辦副科級干部,宣傳科副科長、科長,人秘科科長;1997年3月,擔任共青團山東省濱州地(市)委副書記、書記,市人大常委。

2002年1月起,蔡國華擔任共青團山東省委委員、共青團濱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山東省青年聯合會常委;2003年4月起,擔任共青團山東省委委員、中共濱州市委候補委員、共青團濱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山東省青聯常委。

蔡國華在2003年12月,擔任濱州市沾化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代縣長;次年1月升任縣人民政府縣長;同年12月,擔任濱州市沾化縣委書記;2006年1月,擔任濱州市沾化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7年12月,蔡國華擔任山東省煙臺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2009年11月,任山東省煙臺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兼市國資委黨委書記;2012年2月,任山東省煙臺市委常委、副市長、政府黨組成員兼市國資委黨委書記。

2013年12月起,蔡國華任恒豐銀行董事長,中共濱州市第六次黨代會代表,第七屆、第八屆人大代表。

違紀違法判刑

2016年5月,網絡出現對蔡國華“私分公款、違規安排員工配資持股”的舉報。2017年11月,蔡國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調查。2020年11月6日上午,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蔡國華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貪污、挪用公款、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2021年8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蔡國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貪污、挪用公款、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處蔡國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社會任職

曾任濱州市第六次黨代會代表;第七屆、第八屆人大代表;中國共青團第十五次代表大會代表、主席團成員。

人物事件

違紀調查

2016年5月,網絡出現對恒豐銀行“現任高管蔡國華私分公款、違規安排員工配資持股”的舉報,多家媒體進行了報道。同年9月,接近恒豐銀行前行長欒永泰的人士向新京報記者證實了該行高管私分逾億元公款的情節,并證實欒永泰向紀委部門實名舉報了恒豐銀行違規進行股權激勵、私分公款、違法轉移資金等問題。2016年12月以來,多位恒豐銀行內部人士向新京報記者報料稱,恒豐銀行一系列風波背后,系存在“三會一層”邊界不清晰等公司治理問題,董事會下設經營管理部門,人、財、物、風險均由董事長蔡國華一人“說了算”,作為經營層的行長被“架空”。

2017年11月28日,從恒豐銀行專題會議上獲悉,恒豐銀行董事長蔡國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調查。

審理經過

開庭審理

2020年6月9日上午9時開庭審理,檢方指控蔡國華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共五個罪名,案涉金額共約103億元。蔡國華被控犯有五宗罪,涉嫌濫用職權造成恒豐銀行經濟損失8.9億余元、涉嫌貪污1022萬余元、涉嫌挪用公款48億元用于個人經營、涉嫌受賄11.8億余元(10.7億余元系未遂)、涉嫌違法發放貸款35億元。

一審判決

2020年11月6日,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蔡國華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貪污、挪用公款、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對被告人蔡國華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依法返還、沒收,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蔡國華的個人財產依法予以沒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蔡國華在擔任恒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濫用職權,違規在恒豐銀行發放核心員工獎勵薪酬,推行員工股權激勵計劃,造成恒豐銀行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9億余元。2014年至2017年,蔡國華利用擔任恒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恒豐銀行公共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18萬余元。2015年至2016年,蔡國華利用擔任恒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未經集體研究,擅自決定將恒豐銀行48億元資金以信托貸款形式轉入其個人實際控制的公司使用,進行營利活動,謀取個人利益。2006年至2017年,蔡國華利用擔任中共沾化縣委書記、煙臺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恒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青島海域投資有限公司、云南實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朱殿治等8家單位或個人在銀行貸款、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8億余元(其中10.7億余元系未遂)。2017年4月至8月,蔡國華在明知申請貸款項目不符合發放貸款條件的情況下,授意銀行工作人員違規發放貸款35億元,給恒豐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蔡國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蔡國華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蔡國華在共同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蔡國華所挪用公款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依法可從輕處罰。蔡國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具有索賄情節,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本應嚴懲,鑒于10.7億余元受賄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從寬處罰。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二審判決

2021年8月27日上午10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恒豐銀行原董事長蔡國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貪污、挪用公款、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核準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并罰,判處蔡國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山東高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參考資料 >

恒豐銀行董事長蔡國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調查.央視網-今日頭條.2023-01-12

恒豐銀行董事長蔡國華被調查.新京報網.

蔡國華上訴案二審公開宣判.環球網國內.2024-01-22

被控濫用職權、挪用公款,恒豐銀行原董事長蔡國華一審被判死緩.界面新聞.2024-01-22

恒豐銀行原董事長蔡國華上訴案二審公開宣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界面新聞.2021-08-27

恒豐銀行董事長蔡國華被調查.新京報網.2024-01-23

涉案超100億!恒豐銀行原董事長蔡國華開審:把銀行當私人提款機.百家號.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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