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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環境法
來源:互聯網

瑞典環境法是瑞典制定的關于保護環境的法律法規的總稱。

詳細信息

瑞典在50年代之前,只有一些關于自然保護的單項法律,如191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938年的《狩獵法》,1942年的《名勝古跡法》和1950年的《捕魚法》。60年代以后,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瑞典于1964年和1969年先后制定了《自然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這兩項重要的環境保護基本法。進入70年代以后,瑞典的環境立法又得到了進一步發展,頒布了《禁止海洋傾廢法》(1971年),《機動車尾氣排放條例》(1972年)和《有害于健康和環境的產品法》及其條例(1973年)等法律法規。1974年瑞典頒布的憲法規定:必須以法律的形式制定包括狩獵、捕魚,或者保護自然和環境在內等事宜的規章制度。根據這一規定,瑞典又頒布了《政府支持污染控制技術開發條例》(1975年),《有害廢棄物條例》(1975年),《燃燒硫含量法》及其條例(1976年),《清潔衛生法》及其條例(1979年),《根據丹麥、芬蘭、挪威和瑞典1974年環境保護協定制定的法律》(1979年),《國語防止船舶造成水污染法》及其條例(1980年),《環境保護條例》(1981年),《林地殺蟲劑施用法》(1983年)和《關于落葉林法》及其條例(1984年)。此外,瑞典還制定了《建筑法》(1974年),《國家自然規劃法》(1973年),《森林保護法》(1979年),《公路法》(1971年),《土地證用法》(1972年),《健康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983年)和《危險運輸法》(1982年)等被稱為具有環境保護意義的法律法規。《刑法典》也有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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