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外債是指中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或者其它機構對中國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者其它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且償付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的所有債務。
統計范圍
2007年金融機構短期外債指標的控制范圍
2007年金融機構短期外債指標的控制范圍包括:(一)期限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已承兌未付款遠期信用證;(二)境外機構存款,在同一法人銀行外匯賬戶余額之和在等值50萬美元以上(不含50萬美元)的境外個人存款;(三)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和存放、境外聯行和附屬機構往來(負債方)以及各種結算方式下的海外代付等對外短期債務;(四)其他形式的對外短期債務。期限在90天以下(含90天)的已承兌未付款遠期信用證和50萬美元以下(含50萬美元)的境外個人存款不包括在短期外債指標的控制范圍內。
外債統計監測系統
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銀行版)中要求登記的外債統計范圍要比短期外債指標控制的范圍大,只要是境內機構對非居民承擔的以外幣表示的債務都必須納入統計。這包括期限在90天以下(含90天)的已承兌未付款遠期信用證,在同一法人銀行外匯賬戶余額之和未超過等值50萬美元的境外個人存款等外債數據。
調整目標與步驟
2007年度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指標調減的目標及步驟如下:截至2008年3月31日,中資銀行短期外債指標要調減為2006年度核定指標的30%,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外資銀行要調減為2006年度核定指標的60%;對2007年新成立的中、外資銀行,或新開辦外匯業務的中資銀行,允許按不超過外匯營運資金或資本金的2倍核定其短期外債指標。考慮到外資銀行的實際情況,此次對其短期外債指標核減的幅度要小于中資銀行。金融機構從2007年4月初到2008年3月末可分四次將其短期外債余額調整到新核定的短債指標以內。(一)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中資銀行應將短期外債余額調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標的45%以內,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外資銀行應調整至85%以內;(二)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中資銀行應將短期外債余額調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標的40%以內,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外資銀行應調整至75%以內;(三)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中資銀行應將短期外債余額調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標的35%以內,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外資銀行應調整至65%以內;(四)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中資銀行應將短期外債余額調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標的30%以內,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外資銀行應調整至60%以內。
核定及管理
對外資銀行分行轉制為法人機構的,由該法人機構承繼原短期外債指標管理行或原境內分行的短期外債指標,并由其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注冊地分局備案。對境外銀行在境內同時設有法人機構和外匯批發業務分行的,由法人機構承擔相應的短期外債管理職責,法人機構與外匯批發業務分行共同使用該短期外債指標。另外,外資銀行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對短期外債指標進行跨地區調整的,由需要增加指標的機構向所在地分局提出申請,所在地分局商相關分局后審批,并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外資銀行分行轉制為法人機構之前由境外母行匯入的增資款,可由外資銀行分行代境外母行向所在地分局申請在境內銀行開立專戶存儲,此項資金不納入開戶行短期外債指標管理,但只限于境外短期資金運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補充資金來源
相關部門正在積極研究出臺有利于金融機構在境內融資的政策措施,將來金融機構可通過以下渠道來籌集所需外匯資金:通過境內外幣同業拆借市場融資;進入人民幣同業拆借市場,用拆入的人民幣資金購匯;擴大與中國人民銀行掉期交易的規模;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等。
報送外債數據
中資銀行
中資銀行外債數據自2007年4月1日起統一由各中資銀行總行通過登錄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銀行版)報送(包括報送3月底全國遠期信用證和非居民存款數),各中資銀行分支機構應于每個工作日結束前將當天發生的外債數據逐筆(遠期信用證和非居民存款除外)上報其總行,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應于第二個工作日結束前將以上外債數據逐筆錄入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銀行版)。
外資銀行
外商獨資銀行外債數據自2007年4月1日起統一由外商獨資銀行總行報送。外商獨資銀行外債數據(遠期信用證和非居民存款除外)實行逐筆登記制度。外商獨資銀行分支機構應于每個工作日結束前將當天新發生的外債數據逐筆(遠期信用證和非居民存款除外)上報其總行,外商獨資銀行總行應于第二個工作日結束前將以上外債數據逐筆錄入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銀行版)。
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
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外債數據由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紙質報送所轄外匯局,由所轄外匯局登錄外債統計監測系統(分局版)報送。
數據遷移
遷移程序
數據遷移程序分為四個步驟:首先,由法人制銀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書面數據遷移申請。其次,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申請將所屬外國銀行分行外債數據遷移到其總行。在此期間,國家外匯管理局將關閉該行登錄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銀行版)窗口。需遷移數據的外國銀行分行及其總行應將在此期間發生的外債業務檔案保存好,分行應將有關數據逐筆報送其總行。然后,數據遷移完畢,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數據遷移結果書面批復轉制為法人制銀行總行,同時對轉制為法人制銀行總行開通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銀行版)系統。最后,轉制為法人制銀行總行將系統關閉期間的業務數據補登到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銀行版)系統中。
提交材料
改制為法人制銀行的外資銀行應在取得銀監會關于改制批復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提出數據遷移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數據遷移申請:包括新、舊銀行名稱的對照,原有分行中哪些成為法人制銀行的一部分,哪些仍然維持分行制(是否遷移),是否有新設的分行,法人制銀行設立后負責外債數據報送的人員名單電話。(二)銀監會批復。(三)國際收支申報代碼批復。(四)組織機構代碼證。銀行申請遷移時可能仍在籌備階段,無正式公章,允許其用籌備組章加行長簽名,并在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后補交外匯局,外匯局做好前期準備工作,一旦獲得組織機構代碼證即可實施遷移。
最新數據
據外匯局最新數據顯示,2011年一季度,中國外債余額為5859.7億美元,短期外債余額占比為70.25%。相比之下,2010年末的數據為3756.95億美元,短期外債占比為68.44%。盡管短期外債呈現快速增長趨勢,但外匯局強調,這種增長并不會影響中國的外債安全性。具體而言,2011年3月末,與貿易有關的信貸余額為3114.5億美元,占短期外債(剩余期限)余額的76%,其中貿易信貸占53%,貿易融資占23%。外匯局指出,這些與貿易相關的短期外債是以真實的進出口貿易交易為背景的,所有對外支付均通過貿易項下完成,不構成額外的支付壓力,因此其增長與中國進出口貿易的增長基本相符,不會對國家外債安全造成負面影響。
參考資料 >
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2024-11-02
百度教育.百度教育.2024-11-02
外匯相關名詞解釋.新浪網.2024-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