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等法院,是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的二級法院之一,屬于普通法院,行政組織上直屬司法行政部之監督;審級上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
正文
山東省省高等法院,民國時期山東最高審判機關。1927年由山東省高等審判廳改名而成。易恩候任第一任院長。內設刑事、民事、文、統計、執行、狀紙、收發等機構,并附設律師懲戒委員會,地方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由院長、庭長、推事、書記官、執達員、法警、庭丁、公役等人組成,高等法院審判如下案件:(1)關于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2)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3)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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